民间规范在乡村治理中的法律适用
2021-12-27宋才发刘洪源
理论与评论 2021年1期
宋才发 刘洪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这个立足于规范法学基点上的重大决定,用“社会规范”这个通俗的法律概念,对诸如“习惯法”“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等与民事法律密切相关的提法进行了概念归类。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还是司法实践者,今后都应当适用“社会规范”这个法治概念。显而易见,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存在着事实上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冲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冲突、顺从民意与服从立法的冲突。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之所以会产生冲突,主要是因为民间规范在特质上与地方立法存在差异”(2)谈萧:《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及调适》,《暨南学报》2017年第8期。。本文拟就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相互调适以及在乡村治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基本内涵及相互调适
民间规范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法治概念。顾名思义,民间规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社会群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人们的社会习俗(又称社会风俗习惯)是千百年来继袭而成的,随着历史的嬗变而逐渐演变、发展和完善。其实,任何社会都是由人构成和支撑起来的,社会说到底就是风俗。……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