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契约论的道德基础与理论界限
2021-12-27□谭研
□谭 研
(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410082)
一般认为,罗尔斯(John Rawls)通过抛弃形而上学的致思理路与强调程序正义,阐发出了“隐含在契约传统中的另一种正义观念的主要结构性特说,新契约论是通过程序设置来屏蔽道德偶然因素的影响。这种屏蔽功能体现的道德诉求是:政治规划不能向那些有权势者、特定社会阶层、拥有特定才能以及持有特定信仰的人提供更多的关注与尊重。这种诉求被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概括为“平等的关注与尊重”(equal con⁃cerns and respect)[2](p550-531)。罗尔斯正是将平等尊重理念贯彻到契约程序的各个环节,最终证成了正义原则①查尔斯·拉莫尔(Charles Larmore)指出,新契约论蕴含着鲜明的道德价值,这些价值不是通过契约程序选择出来的,而是作为新契约论的道德基础而存在的。参见查尔斯·拉莫尔:《现代性的教训》,刘擎、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10年版,第281页。。为了应对正义领域中的诸多挑战,不少学者尝试运用新契约论的方法来为理想的正义秩序规划提供论证,这其中存在两种代表性倾向。一种是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等人倡导的“世界主义契约论”②世界主义契约论存在着两种代表性路径:博格等人主张的个体主义路径与查尔斯·R.贝兹(Charles R.Beitz)等人主张的制度主义路径,前者侧重于“全球原初状态”,后者强调“全球基本结构”。关于制度主义路径的不合理之处,参见谭研:《论罗尔斯对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拒斥——基于“基本结构”的视角》,载《政治思想史》2018年第1期;Charles R.Beitz: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它将世界上的所有人都视为同质的契约主体,并认为处于“全球原初状态”中的主体会一致同意将“全球差别原则”确立为规范全球秩序的正义原则[3](p246-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