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变革
2021-12-27曹崇建张元福王大庆
农场经济管理 2021年8期
曹崇建 张元福 王大庆*
(1.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2.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3.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 4.海口经济学院)
(二)改革深化时期,建立健全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1991~2009年)
自1991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以来,在围绕加强农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产权交易、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以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1992年1月,农场总局党委、总局《关于印发农垦七个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黑垦发[1992]5号)印发了《黑龙江农垦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试行方案》对出售公有住房做出了明确规范:1992年1月1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公有旧住房,可以有计划分期、分批向职工出售。1992年1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必须实行先出售后出租。出售对象应为农垦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每户限购一套。出售新房价格可按标准价(建筑造价加征地和搬迁补偿费)执行。出售公有旧住房按黑房改字[1988]7号文件规定和有关政策,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物价、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作价,报上级审批后执行。购买公有住房的付款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时,付款期限可在10至15年,但首次付款额不得少于房价的20%~30%,其余款项可由购房者所在单位垫付,再由购房者逐年偿还,但必须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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