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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逻辑、困境及纾解路径

2021-12-27周济南

理论月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主体数字社区

周济南

(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411100)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洪流裹挟着数字技术革命的浪潮,使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数字技术革命为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数据基础,让治理从而有“数”。而以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从有“数”向更加有“术”的路径转换,充分彰显数字技术这一治理工具的赋能价值。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是基层治理的关键议题,同时也是基层治理向社会赋能放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均指出以“科技为支撑来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这为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提供了政策导向。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对数字技术的吸纳,以价值—制度—技术的三维逻辑构成了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内在逻辑的主要内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观念、组织、效能、过程等层面的困境,阻碍了数字技术赋能。因此,需要从认知层面、运用层面、规范层面、保障层面实现对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困境的纾解。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兴起以来,学术界迅速掀起了一股研究热潮,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研究成果。目前学术界对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治理的概念尚不明确,但已有较多研究成果涉及信息技术在社区合作治理中的具体应用。总的来看,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聚焦数字技术的价值和功能。作为赋能工具的数字技术嵌入社区合作治理,拓展了治理网络的开放性与扁平化,有利于理性公众的培育和训练以及良性政社互动关系的形成。如通过区块链的点对点传输技术改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盘活社区内外的各种资源并进行高效配置,调整了科层治理与多中心治理之间的张力[1](p1-10)。大数据在社区中的应用可以通过个性化服务需求的技术化识别、零散化社会事实的数据化连接、稀缺性公共资源的算法化配置和异质性服务主体的计算化整合驱动社区公共服务精准化,提升社区治理现代化水平[2](p41-48)。二是侧重数字技术的具体场景。在社区合作治理资源的整合与优化上,数字技术可以精准识别需求群体、精准配置需求设施、精准分析需求内容、精准匹配需求质量,形成以“个人”为中心的智慧化公共服务,实现社区居民个人需求的定制化。在社区合作治理模式的创新上,大数据环境下的社区生态系统为居民搭建了快捷、可参与、数据化的信息通道,实现了社区信息的交流、整合、共享与公开,增强了各社区治理主体的民主意识和情感互动,益于建设有新时代特点的街邻关系[3](p160-166)。在社区主体关系的优化上,数字技术推动治理主体结构向纵横双向发展,治理作用边界向事前延伸,治理运作方式向共治迈进,从而实现社区主体间互联互通的新形态[4](p121-128)。三是关注数字技术的衍生风险。智能化社区合作治理系统用理想方式难以应对多种利益主体、多种关系交融的复杂性现实,过度追逐大数据而忽略个性化、微小化问题也将造成社区治理被技术裹挟的后果[5](p23-27)。一些社区运用大数据平台对社区进行全方位监测,为响应市政府“接诉即办”的要求而使基层工作人员陷入以“解决问题”为主要任务的被动治理工作范式,而无法对社区长远发展做出更为积极主动的创造性规划和建议[6](85-96)。政府和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掌握个体行为规律并对个体行为施加隐蔽的干预或影响,也将增加数据与信息安全的系统性风险[7](p85-96)。尤其是许多居民受到教育水平、科技能力等限制而不能触及、理解和利用信息资源,更无法享受到信息技术的快捷和便利,加剧其边缘化、无能感和无力感[8](p48-58)。

既有的研究文献不乏真知灼见,但对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尚未全面涉及。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向,是向基层赋权和赋能的重要表征,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嵌入对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催生了新理念,重塑了新模式,构建了新机制,但数字技术赋能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命题,在实践中也并非一帆风顺,因而这一命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鉴于此,本文从数字技术赋能这一概念廓清为理论出发点,阐明了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存在困境,并提出了纾解路径,这契合了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所提出的“技术支撑”的政策要求,更耦合了数字时代治理转型的需要。

二、概念廓清:何谓数字技术赋能

“数字技术赋能”是在不同学科中使用频次较高的词汇。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命题,目前对其概念及释义尚未得到廓清,但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可知,数字技术赋能是人们寻求解决在不同社会情境中问题的技术方案。“数字技术赋能”是当前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背景下数字技术所具有的变革性、颠覆性、影响性特征的高度归纳和外延。

从词语本身而言,“数字技术赋能”是“数字技术”和“赋能”两个词语的组合,因此对“数字技术赋能”概念的廓清,需要对其进行结构性的词义诉清。首先,“数字技术”一词是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以数据为主要构成要素的技术运用所催生的产物,也是信息科学应经济社会之需创新的结果[9](p55-56)。狭义的工具论认为数字技术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化方案,更大的意义在于数字技术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与经济社会连接和融合,从而创造具有价值的生产力,对社会关系进行变革,进而最终实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广义的数字技术是众多技术的集合,并且具有自我演化的能力,即从低级阶段走到高级阶段的跃升。美国经济学家厄休拉·M.富兰克林在《技术真相》一书中认为:“技术是一个系统,它所承担的远比单个的材料组件更多,技术包括价值、程序、象征、新词汇、等式,以及重要的,一种精神状态。”[10](p26)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组长李立辉认为,所谓数字技术是多种数字化技术的集称,包括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由此可见,数字技术不是简单指涉某种数字技术化的工具,而是以大数据为基础,包括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综合作用的技术体系,这个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需要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以云计算和计算机的算法为载体,才能展现其技术化的属性。其次,“赋能(Empowerment)”一词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领域中的授权赋能理论,赋能理论(Empowerment Theory)也被译为赋权理论、激发权能理论。美国学者巴巴拉·所罗门(Barbara Solomon)在《黑人赋权:社会工作与被压迫的社区》中最早提出赋权是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共同参与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降低弱势群体的“无权感”[11];拉帕波特·朱利安(Rappaport·Julian)认为赋能是通过一种学习、参与、合作的过程或者机制使个人、组织与社群有掌控与自己本身相关事物的力量以提升个人生活、组织功能与社区生活品质[12]。而在《牛津大辞典》中,“赋能”有两个释义:(1)给(某人)做某事的权威或方法,使……成为可能;(2)使(某种设备或系统)运作成功,激发[13]。由此可见,赋能是对组织和个人提供某种能量,以增强个人和组织对所追求目标的能力。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数字技术赋能的意涵已经超越数字技术本身价值的界面,城市治理对数字技术的吸纳催生了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城市大脑的形成,同时也涵养数字技术赋能的内涵。因此,本文认为数字技术赋能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通过对社会治理的传统要素变革和重组的过程,并萌发孕育新要素,数据生产、处理、存储、传输和交换等不断拓展了人类经济社会和治理的过程,并彰显出巨大的能动力、替代能力,进而通过这种能力产生所谓的赋能效应。

三、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内在逻辑:价值—制度—技术的三维分析

数字时代的到来让我们处于被数据包裹的社会,数字化与城市社区治理的融合犹如核聚变,社会中原来零散的原子聚合,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同时,数字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和治理工具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孵化并涵养了公共信任、合作网络、资源整合等要素体现了其价值逻辑;多元主体的多重制度逻辑相互交叉所产生的治理张力对治理行为的塑造,体现了其制度逻辑;对“政府—社会—个人”的协同演化体现了其技术逻辑。以上内容共同构成了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内在逻辑,彰显了数字技术赋能的价值意义。

(一)价值逻辑

《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将数字技术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和驱动力量,并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的载体,实现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由此可见,数字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的红利,数字技术赋能已经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数字技术孵化社区公共信任。社区公共信任是城市社区进行合作治理的基本前提,数字技术在治理逻辑上寻求“去中心化”,能够兼顾治理共同体中的所有参与者并强化其公共价值共同生产者身份,助推多元治理主体成为社会价值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14](p27-30)。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平台构建和数据分析使多元主体合作的空间由现实转为虚拟的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参与合作的领域更加广泛,民众的利益诉求有了平台基础,增强了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共识的达成,增强了民众的集体认同感和公共性,也提升了主体间彼此的信任程度和合作主体感知与捕捉差异化需求以应对不确定性和创造价值的能力。其次,数字技术架构多元主体合作网络。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深化了多元主体价值共荣程度,政府、社区组织、居民、物业公司等治理主体也逐渐具备了数据意识并意识到其价值,不仅让居民学会借助数字技术来表达需求,也让政府和社区组织与物业公司尝试通过数据思维以解决问题,主动在公共服务供给等问题上依托数字技术追求精准治理、智慧治理等。同时,数字技术化思维驱动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方式的变革,并内化为社区合作治理中的约束性力量以指导共同行动,使社区治理的价值核心从政府主导转为多元合作,被动式应对变成主动性服务,服务供给的普适化向精准化、个性化转变,赋予了不同主体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行动自由。更重要的是,通过允许公民控制他们所获得的信息以及获得信息的地点和时间,信息技术提供了更高程度的目的性和选择性[15](p111-112),提升了治理主体间便捷、高效、互动的能力。最后,数字技术优化合作资源整合。资源整合是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基础保障,一般分为有形的物质资源(政策、资金、制度)和无形的资源(文化、社会资本)。在传统的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政府对有形资源的整合相对容易,但对于游离于社区内部及民众之间的无形资源的整合却很难进行及时和精准捕获,然而数字技术化工具的使用以其所具有的共享性让无形资源的整合有了方式选择,做到了对民情民意的收集和掌握以做出具有针对性的合作行动。

(二)制度逻辑

制度逻辑指某一领域中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行动机制,这些制度逻辑诱发和塑造了这一领域中相应的行为方式[16](p132-150)。城市社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场所,对技术的吸纳并非单一主体的主观愿望,而是国家、政府、社会与个体等层面交织与碰撞后的综合选择。因此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不仅要强调政府作为治理主体所发挥的作用,更应该关注多元主体的多重制度逻辑相互交叉所产生的治理张力对治理行为的塑造。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现长期执政是必须回答好、解决好的根本性问题,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在政策制定、发布和实施中夯实党的群众基础,也成为筑牢党执政的合法性的重要追求。社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关系到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也关系到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以及人口的快速流动增加了社区治理的复杂性,因此必须要创新治理模式以兼顾国家逻辑中对效率和公平的追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提供了合法性导向。其次,从科层制度层面来看,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无论是行政吸纳社会治理,还是“动员式”治理、“嵌入式”治理,其实质都是“政治锦标赛”背景下地方政府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既定资源约束下追求治理绩效的最大化。因此,借助现代技术改变服务效率的不足成为政府提升治理能力的选择。数字技术能够将不同主体、资源和信息整合到统一的平台,授予不同主体权限,发挥不同主体特长,为在认同彼此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合作的共识提供了保障。再次,从社会层面来看,城市社区治理中社会组织主要发挥着提供公共服务、调解社区纠纷和整合社区内外资源等作用,数字技术提高了社会组织资源配置的效能,尤其是在社区养老、教育和卫生服务中能够更好地搜集居民需求偏好,沟通不同主体,从而有效回应诉求满足居民的个性化公共服务需求,为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提供了支持。最后,从个体层面来看,数字技术对社区合作治理的赋能不仅体现在保障居民更好地享有社区公共服务上,更体现在巩固社区居民交互合作的发展上。城市化的异质化特性使社区居民呈现以家庭为单位的原子化状态,而数字技术的有机连接打破了这一状态,使社区居民过上了线上的“社群生活”,促进了居民内在权能意识的复苏,培育了居民间的互助合作能力,为形成息息相关的社区居民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可能。

(三)技术逻辑

从人脸识别到个人的朋友圈,从智慧城市到乡村治理,从数字海洋到智能社区的网格化,数字化正以不可逆的方式全方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17](p5)。技术进步引发的创新与国家治理的过程有着紧密的互动,重大技术的革新对国家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影响着社会实践的发展[18](p18-22)。从数字技术的建构性意义上来讲,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实践,架构起以数据为基础、以互联网技术为工具、以算法为支撑的赋能体系,催生数字化的政府、数字化的组织、数字化的个体。在数字技术建构性的催化下,城市社区治理的场景不断演化成技术社会的构成体,进而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显现空间转变为虚拟空间,多元治理行动者的言说和集体行动也将寻求一种方式实现其目的,而这种方式将最终以合作形式呈现于城市社区治理实践。因此,可以认为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是一个技术建构的协同演化过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政府对数字技术工具的使用,提升了政府汲取社区合作治理所需信息的能力,其中的信息既包括反映人们行为特征的“民生数据信息”,也包括反映人们心理状态的“民情数据信息”,对这些信息的清洗、筛选、加工、整合能够夯实政府治理信息的基础[19](p19)。同时,政府的治理思维实现了从依靠传统经验到依靠数据的转变,随着数据积累的增加,逐渐走向依靠技术、知识,实现了政府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也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对治理重点、难点、堵点等方面进行科学研判,提高决策的前瞻性。其次,数字技术向社会赋权和增能。数字技术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可以凝聚政府以外的社区组织力量,架起政府、社会、市场以及社区民众之间的沟通桥梁,构建政府聚合社区合作治理的资源平台和共享治理数据,增强社会力量的自组织能力,可以推进政府和社会全新的合作方式,形成社区合作治理的“群体智慧”,降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所产生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实现公共部门的科层制与数字技术所要求的网络制平等对接。最后,数字技术催生数字公民。数字公民是具有数字身份、基于数字平台、凸显数字价值的关键主体,是公民多重身份的一种技术存在方式,是公民在物理世界中的责权利在数字世界同步实现的重要体现[20](p47-51),拥有数字技术化思维的公民将会主动使用数字技术化工具并参与到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去,以此唤醒城市社区公民的认知盈余,通过多元行动者之间的平等讨论与协商来寻求公共性的实现,从而破除“中心—边缘”结构的桎梏。譬如,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让我国和世界经济发展陷入停滞状态。在应对此次疫情的过程中,我国率先运用一些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进行战“疫”,解决了疫情防控中的诸多难点,赋能社会治理效果显著。如健康码,实现了线上打卡和对人员的实时监控,运用大数据分析、人脸识别和人工智能算法等为体温打卡、风险人群统计和上报提供了技术化平台,对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密切接触者的查找和统计,高风险地区人员活动轨迹等可以进行监控等;线上办公、教学、会议等助推了复工复产,数字技术迸发出前所未有的能量,促使我国在最短时间内取得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阶段性胜利,成为全世界战“疫”的成功标杆,彰显了我国强大的制度优势。

四、现实困境: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实践样态

数字技术的兴起和应用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在党和国家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下数字技术定会对基层社区合作治理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但在畅想数字技术为社区合作治理赋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中所面临的观念、组织、效能、过程等方面的困境。

(一)观念困境:治理主体的智慧化理念尚未确立

虽然数字技术迅速发展,让社区治理更加技术化,但从实践层来看,政府、居民以及社区组织的智慧化思维尚未确立,社区智慧治理还未真正实现,这让人们所畅想的数字技术的能量未能完全激发和释放。首先,受路径依赖的思维惯性影响,政府尚未跳出传统管理中自上而下的管理思维窠臼,延缓了数字治理进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改革以及政府职能转变,我国城市基层治理体制也经历了“单位制—街居制”向“社区制”的转型,管理模式也从政府单一主体向党委领导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一核多元”转变。然而在管理模式的嬗变过程中,政府仍然处于主导地位,虽然社区居委会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功能,但社区居委会是在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的领导下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其本质是行政权力自上而下进行管理的结果。而数字技术特有的平等、开放、多元、共享、包容等理念是对政府传统管理思维的超越,将促使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管理模式转化为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其实质是技术与制度间互动与吸纳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关键是主体间基于数字技术互动能力的提升,但传统治理模式中“命令—服从”关系结构注重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掌握了治理权力的精英集团倾向于通过权力控制来拒斥流动性,从而保持精英阶层的封闭性和稳定性”[21](p12-18),基层政府并不会主动放弃“命令—服从”的治理范式,反而通过理念渗透、组织渗透、程序渗透和服务渗透等多种路径将居委会作为自身的附属部门,呈现出“行政吸纳社会”的图景,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也沦为单向度的管理[22](p112-121)。由于各主体间分工合作不明确、不顺畅,导致许多主体交叉重复收集数据或都未涉及,无法体现多元主体的异质性,更无法重视主体尊严,体现人文价值取向。如何正确使用这些数据仍然需要发挥多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如果作为决策者不注重自身决策水平的提升来实现对数字技术的接纳与适应,而仅仅依靠已有经验或技术依赖,也难以形成现代性所需要的数据思维。其次,技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统一的思维尚未树立。目前基层政府虽然意识到数字技术在社区合作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基于功利主义的价值认知,并没有深入思考技术赋能“为何治”的价值理性,而是仅仅侧重于“如何治”的工具理性。以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导向的技术过度使用将压缩合作治理所赋予的主体间的隐形网络,陷入技术治理路径依赖的治理主体重量轻质或以量代质,使社会关系被凝缩成抽象的数字、代码与符号。技术悬浮于治理之上扭曲与割裂了社区治理所需要秉持的价值内核,如果无法对这一本源性问题加以解决,纵使数字技术能够发挥短暂的优势,也将会因无法实现微观洞察与宏观把握能力的目的而最终失败。

(二)组织困境:技术选择导致主体结构与权力关系的失衡

主体多元的网络组织是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架构和依托,而如何塑造主体结构和权力关系是建构多元网络组织的基本前提。虽然数字技术的运用驱动了社区合作治理结构的优化并扩展了合作参与的广泛性,但由数字技术的专业性所带来的技术选择而产生信息交流中的“马太效应”也在进一步影响不同价值认知的形成和流动,阻碍了社会价值体系的融合。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技术的专业性和选择性而引致社区合作组织力量的失衡。因为数字技术的发展是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表现,但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和一定的门槛,其运用对于个人掌握能力的要求比较高,因此会有较强的群体差异,如对社区的弱势群体和老年群体的屏蔽导致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多元主体合作力量的失衡,政府和社区组织力量出场较多,社区居民参与则常常缺位。另一方面,社区合作治理中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中的不同个体都会基于已有认知来研判外界环境并根据对所接收信息的主观判断来采取行动,因此其信息搜集、加工与分析能力水平将直接影响自身的决策,但是数字技术因其专业性强、技术门槛高等特性,使数字技术会自动屏蔽社区内技术应用能力较弱且缺乏对技术工具深入认知的弱势群体和老年群体,造成了主体间的数字鸿沟,信息藩篱导致的思维差异和认知水平差异撕裂了不同阶层、群体间的价值观念,进一步拉大了群体间的不平等,导致社区合作治理主体力量的失衡。最后,社区承接能力也是导致合作治理组织主体结构和力量失衡的重要原因。技术创新是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注入动能的关键因素,数字技术的发展赋予了社会治理新的形态,使政府、社区组织、居民等主体间的合作场景从现实转化为虚拟,提升了主体所需的发展能力。正因如此,我国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并把“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的双向驱动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协同能力的重要抓手[23](p5-14),但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等限制,在数字技术落地时社区是否有基础、有能力作为承接载体,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例如,一些社区存在承接缺位以及不作为问题,只追求数字技术的形,忽略了社区合作治理的质,自上而下的压力传导以及自下而上的内部张力不足,导致数字技术无法在社区有效落地,居民组织化程度低也无法发挥出数字技术的最大效益,甚至因相关监管不足而出现了居民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对数字技术的使用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三)效能困境:合作治理流程运行的效率低下

效能是指事物所蕴含的有利的作用和正向效果,强调的是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功效与价值的统一、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过程与结果的统一[24](p28-30)。提升数字技术赋能的效能就是在提升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赋能的效果,能否发挥技术的有利作用和正向效果将技术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仅取决于相关制度体系的优化与完善,更要看是否适应地方发展规律与客观实际,其效能主要体现在赋能的有效性和赋能后可治理性两个方面。首先,功利主义异化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思维。面对庞杂的社区事务,以效能的提升节约治理资源是数字技术赋能社区合作治理的根本目标,从长远来看,数字技术作为治理的工具和价值载体,不仅通过技术赋能提升了社区治理的能力,而且为多元主体参与合作治理提供了契机,但“数字技术赋能”的质量与成本仍是一个重要制约因素,由于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过程,涉及理念、资源、技术、制度等多个方面,需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长期完善。现阶段的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尚处于低层次、价值远未涌现的初级形态,在传统型压力型体制影响下,一些地方官员只强调最终目标的手段、途径、工具合理性,片面追求大数据中心的平台建设,盲目照搬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而忽略了政策、技术等的配套,形成重“数”不重“术”本末倒置的错误导向,许多智慧社区在缺乏统一规划、社区资源有限、主体定位模糊等因素的制约下,智慧社区建设难以贯彻落实,实际运营中也力有不逮[25](p1-7)。其次,合作主体的公共行动问题。平台建设和技术开发的巨大前期投入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数字技术应用的收益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治理效能的提升,仍然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检验的问题。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让政府、社区组织、市场、居民之间的合作场景由现实转化为虚拟,虽然各个治理主体在数字技术建构的虚拟场景中表达了自身的利益,但合作流程的场景化放大了信息隐蔽性,扩展了合作治理行动网络流程的盲区,人们在合作达成结果形成的末梢处难以明晰达成共识的具体操作流程,且由于技术分析不够成熟,单一的数据采集难以挖掘到多元化、碎片化的需求中可供规范性分析的数据,小道消息等非治理资源游离在社区合作治理组织之外也加剧了共识的形成难度,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各个主体的相互作用以达到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仅仅依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也难以独立解决数字技术赋能中的公共性问题。

(四)过程困境:合作治理中的资源有机整合困难

有效的合作治理过程是各方治理主体充分利用治理资源和治理技术实现治理效能的过程。在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各类治理资源的零散与匮乏使数字治理技术难以发挥其工具作用,最终形成“无米之炊”的局面。其一,信息资源的零散性与垄断性导致一部分治理资源难以有效整合。在数字时代,作为社区居民的公众开始逐渐成为信息的生产者,而独立信息生产个体产生的信息是零散的,其产生的诉求也具有多样化、多发性的特征。这样的信息资源特点直接导致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过程中的信息数据资源整合困难。数字技术的重要特点之一即是充分利用数据的多元性和丰富性,而这种信息资源的零散分布无疑增加了数字技术治理的难度。除此之外,以街道为代表的行政组织拥有其他治理主体不具备的信息资源,这种信息孤岛也是造成信息资源无法整合的重要原因。其二,经济资源的匮乏也成为抑制城市社区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合作治理的重要因素。实际上基层治理的困境之一就是基层政府的给付行政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财政资金给付能力不足上。当财政资源无法与数字治理技术相匹配时,很多依托财政支持通过数字治理技术实现的合作治理效能便不会出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我国基层社区数字技术治理创新的典型案例都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治理技术难以与治理资源相适配,最终形成为了技术而技术的基层治理内卷化局面。其三,人力资源的匮乏也是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过程中的绊脚石。技术治理需要强大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辅助,而作为国家最基层的治理单元,想要拥有技术密集型的人力资源则较为困难。目前我国大部分基层城市社区对于数字技术治理仅仅停留在操作和运用层面,而在设计层面则显露出薄弱的短板,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综上,在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过程中,治理资源起着技术发展土壤的作用,诸如信息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之类的治理资源的不适配与匮乏造成了治理过程层面上的困境。

五、纾解路径: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实现方略

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命题,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和多样的,并且具有潜伏性和未知性。但是对目前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所遇到的观念、组织、效能、过程等层面的困境,亟须在认知、运用、规范、保障等层面加以纾解,以最大限度彰显数字技术赋能的价值,激活合作治理的传统要素,提升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层次和效能。

(一)认知层面:价值引导与思维转变

技术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但是再好的治理工具离不开治理主体的运用与发展。而决定技术工具实践的程度和力度的关键在于治理主体对技术这一治理工具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即对数字技术这一治理工具价值的认知,这将是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前提。因为现代信息技术的特点与民主、法治、责任、服务、效率等现代治理理念高度契合,从而凸显了开放透明、共享共治、自由平等、互动协同的技术优势价值[26](p35-40)。倘若政府和社区组织以及社区居民缺乏对数字技术本质和价值的认知,势必影响数字技术在城市社区中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网络的形成,数字技术赋能的“木桶效应”就会进一步强化,因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提高对数字技术的认知。首先,加强政府人员对数字技术的学习。政府应秉持拥抱大数据的心态,基于包容、开放、共享的理念直面数字技术对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影响,通过举办数字技术应用培训班等方式加深政府人员对数字技术客观理性的认识。以创新变革的态度积极推进数字技术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的步伐,使数字技术成为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促进多元合作治理的催化剂、助推器以满足社区民众对社区服务的需求,真正让数字技术的功能价值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得到充分彰显。其次,加强对数字技术赋能社区合作治理的宣传,增强数字技术赋能社区合作治理的合法性。让社区居民了解数字技术解决社区公共事务的运作机制并享受公共服务的便利性、便捷性、高效性,例如对数字技术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应用流程进行视频化演示和现场演示,再例如政府在数字技术化的电子平台发布某一社区公共事务或者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在党委的组织和监督下,社区居民经过社区议事平台进行广泛讨论后采集民意,做出利益最大化的公共决策,以此形成共识以满足社区居民对多样化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运用层面:能力培养与结构调整

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前提是数字技术的应用,而对数字技术应用需要相关治理主体具备掌握和熟悉数字技术的能力。因为数字时代的到来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态体系变得更加复杂,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也在增加,而这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正突破制度规范的界限,制度规范规避和应对风险的作用相当有限,所以在治理吸纳技术的过程中,治理主体的能力将会在应对这种不确定性、复杂性和规避风险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主体治理能力的培养将提升数字技术的赋能值和赋权值,提升多元主体的参与能力,提高社区合作治理效率和组织结构调整并在权力关系上平衡各方治理主体。首先,能力培养对提高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各个主体的参与意愿与参与能力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对社区居民、街道行政组织等治理主体进行数字技术运用与开发的能力培养,可以在源头上解决由于技术不对称带来的组织架构失衡问题。未来城市社区治理是走向合作的治理。数字技术虽然是一项专业化的管理活动,当其为社区合作治理进行赋能时仍不能脱离合作这一根本价值,因此数字技术可以在工具层面重塑治理过程并对治理赋能,但不应在价值层面重塑行政组织。然而反观当前的一些社区治理实践,技术不仅仅带有工具主义色彩,还具有重构社会的功能,瓦解了合作治理的基础。因此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数字技术赋能的同时唯有对技术持有弱势的一方进行能力培养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治理。其次,结构调整是在组织架构层面上增强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基础,进而对数字技术赋能带来的权力关系失衡困境进行破解。数字技术在基层治理中不仅仅表现出治理工具的特征,还表现出影响治理主体结构的特征。基于此,有必要在数字技术赋能过程中对社区的治理主体架构进行调节,避免出现准科层制、基层治理内卷化等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各个主体应该意识到数字技术是运用到社区治理中的一个有效工具,而不是某一主体实现治理政绩的手段。在社区内部,可以通过设立数字技术治理小组的方式来平衡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数字权力,例如行政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居民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共同研讨成立数字治理小组,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来防止数字技术带来的权力再生产问题。

(三)规范层面:人与术间角色的合理定位

政府治理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技术的产生与应用是为了使人类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进而有更多的时间来享受美好生活。从这个角度来看,政治与技术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因此数字技术的定位应该是为人的发展提供支持而非禁锢,这既决定了要实现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人与术之间的合理定位,也决定了必须打破基层在传统科层制逻辑下所秉持的“技术至上主义”和“技术中心主义”倾向,使社区治理向数字化转型。同时,注重对社区居民差异化价值诉求的回应,才能避免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等弊端对社区合作治理效能的约束。首先,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数字技术赋能的价值导向。以人民为中心,就是承认人是数字技术的核心追求,一方面,人民群众既是社区治理的直接参与者也是社区治理成果的享有者,这要求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数字技术赋能时的主导因素,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指导实践的价值诉求,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数字技术赋能社区合作治理成果的主要标准,把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贯穿到数字技术赋能的全流程、各环节,从而保证人民群众福祉的提升。另一方面,数字技术门槛决定了政府是其应用的核心领导者,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仅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主旨的集中表达,也是“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主旨的本然印证,只有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内化到实践之中,才能形成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合力。其次,需实现“人”与“术”从“共在”走向“共生”。在社区合作治理中应摒弃传统伦理范式中人与技术是“目的—手段”二元对立、界限分明的“共在”关系,而应该追求两者交互过程中恰当距离与平衡的“共生”关系。一是要注重数字技术的伦理风险。技术伦理既体现了人与技术间的应然性关系在实践中的落实,又意味着关系双方所应扮演的角色在行动中的彰显[27](p1-7),在实践中既要通过核心技术的突破创新增加算法的透明度和解释度,避免算法决策错误和歧视造成的伦理价值损益,又要强化创新主体的责任意识,在数字技术的工具性价值中追求对社区居民的人文关怀,实现技术创新与伦理约束的有机融合[28](p126-138)。二是要强调数字技术与社区合作治理的公共性。数字技术作为一个开放演化的系统,其创新与优化需要以公共精神的培养为依托,数字技术赋能社区合作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价值的实现需要以多方资源的整合为保障,因此应打破现有社区合作治理框架的局限性,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构建社区合作治理利益共同体的框架,通过利他互助、协同互动克服单一治理主体因知识性分散所导致的能力短缺问题,构建差异互补的共生性的合作秩序。

(四)保障层面:资源共享与数据整合

通过数字平台整合并共享各类治理资源是破解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治理资源零散分布、难以整合难题的重要途径。以数字技术强化资源共享和整合促使数字技术在社区合作治理中找到生长土壤,有的放矢地进行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是防止“技术赋能”变“技术负能”的有效手段。首先,以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打破数据鸿沟带来的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使社区居民的诉求信息、行政部门的治理信息、自治组织的地方性信息等数据资源加以整合。通过数字技术平台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实现各类信息的有机整合,以大数据为基础避免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因信息资源零散、垄断等问题造成的数字技术无法落地。其次,任何形式治理技术的落地都需要相应的经济支持,经济资源是支撑数字技术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领域落地的重要保障。从现实层面上来分析,经济发展水平常常与数字技术治理能力呈现出互构的关系,因此增加经济资源投入是保障各类资源有效整合的重点。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经济资源主要来源于行政渠道、产业渠道和自治渠道,从行政渠道层面来看,社区可以尝试以创新社区合作治理为目标向政府部门申请专项拨款;从产业渠道来看,可以将一部分社区服务内容进行外包以获取专业性的服务和经济支持;从自治渠道来看,可以成立社区内部的数字技术发展组织,通过居民的自治力量进行经济层面的补给。最后,技术型人才的缺乏也是造成各类治理资源难以整合的原因之一,解决好社区内部人力资源建设问题也成为保障数字技术赋能的重要手段。因此在这一层面上,社区内部可以尝试与街道进行交流沟通,通过街道进行技术型人才的引进,进而解决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中人力资源与其他类型资源无法整合的问题。

六、结语

目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进行全面赋能,在此过程中遵循着价值—制度—技术三重逻辑。首先,以数字技术孵化社区公共信任、建构合作网络、优化合作治理资源整合为主要表现内容构成了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价值逻辑,推动了多元主体以平等地位进行合作治理。其次,应遵循其制度逻辑,即政府作为治理主体所发挥的作用,更应该关注多元主体的多重制度逻辑相互交叉所产生的治理张力对治理行为的塑造。最后,数字技术与政府—社会—居民协同化的技术逻辑构建了由党委领导,以政府为主导,社区组织、市场、社区居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合作治理机制,进一步对社区治理主体赋能和赋权。然而,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工具,在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时,也面临着治理主体的智慧化理念尚未确立,技术选择导致主体结构与权力关系失衡,合作治理流程运行的效率低下,合作治理中的资源有机整合困难等层面的困境,阻碍了数字技术赋能的效果。面对以上阻碍,需要以价值引导与思维转变的认知层面,能力培养与结构调整的组织层面,人与术间角色合理定位的规范层面,资源共享与数据整合的保障层面为主要纾解路径。

可以预见,数字技术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将会凭借自身独特优势加速对社会的融合和渗透,并对国家—社会—个人实现双向触达,通过技术链接,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然而,依实践观之,当前数字技术快速的革新远超于社会的接受程度,“人术异步”的现象已经出现,所衍生的诸如伦理风险、隐私侵犯、人文关怀的价值流失等问题已经引起相关学者的关注和讨论。随着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融合程度的加深,数字技术的反构风险势必会随之加大,因为技术发展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技术在重构社会治理过程中也在反构社会治理,所以应尽快建立完善的数字技术使用制度和标准。既需要对数字技术进行人文价值植入,也需要做到规范科学,更需要做到“技术留白”以避免“技术利维坦”现象的产生,从而更加彰显数字技术赋能的魅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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