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在人民法庭工作中的应用路径研究
2021-12-27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6期
关键词:活动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司法的广场化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①参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 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广场化司法的典型代表,从司法活动范式的维度剖析马锡五审判方式,既是丰富广场化司法理论内涵的需要,更能够对拓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司法中的创新应用路径提供助益。本文立足个案应用视角,依托文献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探究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当代价值,并就其应用路径提出了系统构想。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广场化司法元素归纳
(一)广场化司法与剧场化司法行为范式解读
司法的广场化和司法的剧场化既是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学理划分,更代表了两种具备对应特性的司法活动组织范式。即决定着法官需要以什么样的形式来组织审判活动,怎样控制解纷活动的走向,依据哪些因素来决定纠纷的处断结果。可以从以下几项要素分析。
1.司法活动开展的空间要素。剧场化司法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首先表现为活动开展于专门设立的、固定的场所。广场化司法则发生在广场或其他公共空间,如古代的“游街示众”、近现代的“公审大会”等,其依存的场所具有临时性、随意性的特征。
2.司法活动的开放性要素。……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