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
——基于案例分析的视角
2021-12-26张晓燕付晓吴钢
科技促进发展 2021年7期
■ 张晓燕 付晓 吴钢
1.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城市与区域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085
2.中国科学院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北京 100048
3.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 100086
0 前言
为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不断摸索和逐步完善的过程,最为重要的是,各国国情以及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和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不同的,构建符合自身国情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及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的[1]。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建立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较晚,1982年宪法的修订提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提供了宪法依据。《环境保护法》、《民法典》、《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破坏资源环境责任作出规定。水、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专项法首先提出对生态环境损害做出赔偿[2,3]。
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总抓手,来统筹推进和全面布局[4],并于试点后,2018年在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同年对国务院组成部门进行机构改革[5,6],《方案》的核心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7]。然而已经存在的立法从原则性角度出发,没有具体的要求,加之过于分散,各法律之间需要相互协调,整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