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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聘方案的探索

2021-12-24林水生杨雄王少珍

科技资讯 2021年30期
关键词:积分制民办高职院校方案

林水生 杨雄 王少珍

摘 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实施“评聘合一”,赋予了包括民办高职院校在内的高校职称评聘自主权。民办高职院校办学经费主要来自自筹,教师的职称也不享受“事业单位”的待遇,职称评审需要参照统一的政策文件实施,但自行评聘的职称却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该文认为,职业教育是教育的一种类型,民办高职院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探索建立符合民办高职院校特征的职称评审体系,并提出了用“积分制”评聘民办高职院校职称的设想。

关键词:民办高职院校  职称评聘 方案 积分制

中图分类号:G45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21)10(c)-0000-00

Exploration on the Scheme of Professional Title Evaluation and Employment in Privat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LIN Shuisheng  YANG Xiong  WANG Shaozhen

(Xiamen Huatian Foreign Institute,Xiamen,Fujian Province,361102 China)

Abstract: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the evaluation power of college teachers' professional title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g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employment" endow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cluding privat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with the autonomy of professional title evaluation and employment.The running funds of private vocational colleges are mainly self-raised, and the professional titles of teachers do not enjoy the treatment of "public institutions". The evaluation of professional titles needs to refer to unified policy documents, but the 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ed and employed by themselves are not universally recognized by the society. This paper holds that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a type of education, and privat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and establish a professional title evaluation system in lin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proposed the idea of using "integral system" to evaluate the professional title of privat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Key Words: Privat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Professional title evaluation and employment;Scheme;Integral system

2012年12月,福建省下發了《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实施“评聘合一”,赋予了包括民办高职院校在内的高校职称评聘自主权,实施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同年 3 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进一步落实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全面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在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防止权力滥用,教育部发布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 2017〕12号),各地区也相应地发布了职称评审监管办法,如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闽教师〔 2018〕36号),以加强对高校职称评审的监管。2019年7月1日,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下达了第40号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40号令”)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期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40号令”规定,民办高职院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同样适用。但在职称评审权下放过程中,民办高职院校事实存在职称评审需要参照上级统一的政策文件实施,但自行评聘的职称却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等问题。鉴于此,为探索建立符合民办高职院校特征的职称评审体系,并提出了用“积分制”评聘民办高职院校职称的设想。

1民办高职院校自行评聘职称存在的问题

职称评审权下放后,高职院校都制定了相关职称評审制度文件,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部分不具备自行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民办高职院校,在委托评审又不便的情况下,也纷纷开始了自行评聘职称,因此带来了如下的问题。

1.1委托职称评审困难,自评职称社会认可度低

在职称评审权下放之前,民办高职院校评审中级职称要报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评审高级职称要报省级人事部门。民办高职院校教师评审高级职称的条件与公办高职院校甚至与本科院校完全相同,导致民办高职院校能评上高级职称的教师少之又少,高级职称人数少,一直是多数民办高职院校的瓶颈,高级职称教师主要来自公办高校的退休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提升高校办学自主权。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对促进民办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留住人才,提高办学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根据“4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据此,如民办高职院校不具备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只能委托评审,但目前多数地区并没有经核准备案的可委托评审的机构,明显存在委托职称评审困难的实际。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学校评聘职称工作的需要,民办高职院校会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来落实职称评审工作,但对于一般的民办高职院校,由于受自身条件、组建成本等方面的限制,导致自行组织评审职称权威性不够,在这种条件下评聘的职称无法横向比较,从而民办高职院校自评职称社会认可度低。

1.2职称评审统一政策结合民办高职院校实际不够特色难显

民办高职院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学费等自筹资金,服务于民办高职院校的教师不享受公办高职院校“事业单位”的职称级别工资待遇。民办高职院校的职称待遇是学校对教师服务水平和业绩的肯定,待遇的多少也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的,本身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民办高职院校仅参照上级职称评审统一政策,难显民办高职院校自身的特色,难显职业教育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2.1业绩评价方法成了难以言说的痛

以福建省一些高职院校评聘办法(方案)为例,方案基本都有学历条件、业绩条件(包括教育教学业绩、论文业绩、科研业绩)等的要求,且通常情况是以“以下条件之一”来表达职称评聘对条件的要求。对照评审办法中的条款,往往是参评者必须有这些要求的业绩,没有不行,多了也没用,参评者在某一方面的业绩特别突出时,业绩无法累积。职称是师资队伍建设的导向和抓手,无法累积的业绩,就有可能限制教师特长的发挥,从而限制教师的发展,也不利于民办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稳定。

1.2.2“学历资历”还是职称评审的门槛

民办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往往是年轻教师多,而且多数教师也是从学校到学校,虽有较深的专业知识底蕴和一定的理论教学功底,但对企业生产实践和生产技能的了解较少、把握不准。而企业的能工巧匠长期从事一线生产工作,了解企业岗位需求的最直接信息,能讲授企业文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所以引进企业的能工巧匠进校园进课堂,是职业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经之路。按照现有的评聘办法(方案),仍然将学历资历作为参评的重要门槛,甚至是一个重要的前置条件。民办高职院校大多数还处于成长期,学费收入依然是学校发展建设的主要办学资金来源,师资队伍建设资金投入与公办高职院校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学历资历“不及格”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学历“不及格”的企业能工巧匠依然被排除在职称评审的门外。

1.2.3“代表性成果”挡住了职称的通道

当前评高级职称均要求参评者提供“代表性成果”(或称代表作),几乎是目前参评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且代表性成果要得到同行专家鉴定。以福建省相关职业院校的规定为例,申请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仍然要求主要以论文、著作等作为“代表性成果”。教师的育人业绩、指导学生职业竞赛业绩、教育教学活动、专业实践效果等被排除在“代表性成果”之外。教师是教书育人的,其成果应当体现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民办高职院校教师送审的“代表性成果”范围限制了职称评聘。

2实施“积分制”职称评审办法的探讨

职业教育是教育的一种类型,民办高职院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职院校应当是职业教育中的一个类别。在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大背景下,各高职院校职称评审的办法各不相同,要求也不一样,但基本上都是对以往评审方案进行的修正,没有从根本上克服“五唯”问题。对于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师资队伍需要依靠学校举办者的自身力量进行建设,职称的评审不仅要有利于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学校的发展,更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该文认为,民办高职院校可以借鉴“积分”的办法,将职称评审的业绩积分量化,解决当前民办高职院校的职称评审上存在的问题。

2.1“积分制”职称评审办法的思路

“积分制”职称评审办法是一种颠覆传统绩效模式,是用积分量化的方式全面反映参与评聘者对单位及社会的贡献,是以成果积分作为职称评聘的主要标准,以积分的方式表达可晋升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从2015年开始试行“积分制”职称评审办法。实践证明,用积分的办法能够较好地解决现有评审办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利于建立一个属于民办职业教育特色的职称评价体系。该文认为,“积分制”评审办法可由基本条件、学历资历积分、业绩成果积分、职称积分认定这4个部分组成。“积分制”评审办法打破了正常晋升与破格的限制,打破了学历资历门槛和代表性成果的要求,所有成果都予以积分量化。参评者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业绩积分累积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以上,在学校设定的职数范围内,就可评聘为相应等级的职称。具体操作如下。

2.1.1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是民办高职院校根据本单位选人用人标准对参与评聘者提出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学校对参与评聘者的道德水平、基本资格、企业实践经验等与成果积分没有直接关系部分提出的要求。比如:(1)职业道德及品德,实行一票否决;(2)参与评聘教师等系列职称,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3)在积分计算年度内累计继续教育学时达到同级职称要求的标准;(4)参与评聘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者,必须有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企业经历或企业锻炼经历;(5)参与评聘中级以上的职称者,在计算积分的年度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评价优秀,其余年度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

2.1.2学历资历积分

学历资历积分就是用“积分”方式取代“学历资历”的前置条件,以“学历资历”的方式体现参评者的学历资历。积分的办法既没有否定学历资历,也没有把学历资历偏低的人员排除在职称评审之外,比如:对参评者学历资历的积分为博士积20分、硕士积10分、本科积5分、专科积2分、专科以下不积分等;又如:评聘前职称也给予积分方式量化,原中级职称(讲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积5分、原副高级(副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等)积10分等。

2.1.3业绩成果积分

业绩成果分为教育教学成果、论文成果和科研成果這3个部分,业绩成果积分是最重要组成部分,业绩成果积分就是将参评者的成果用积分方式量化,包括参评者在论文、课题、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利、教材、著作、指导书、校企合作开发课程、专业调研报告、人才培养方案、职业技能竞赛、教学成果奖,甚至是行政荣誉获奖、教学综合评价等级等各方面所取得对学校建设、人才培养工作有指导意义和帮助的成果,都给予认定一定积分。

2.1.4职称积分认定

职称积分的认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考核或审核结果进行认定。在评聘职称时,只要将“学历资历积分”“业绩成果积分”这两大部分积分相加,并按照从高到低进行排列,结合学校当年确定的职数,即可评审出参评者的职称,流程简单易于操作,又充分体现职称评聘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2.2“积分制”的优势

2.2.1能够解决“五唯”问题

2018年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0号),教育部要求各有关高校开展“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简称“五唯”)清理,目的是深化高校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让立德树人成为高校首要任务。“积分制”职称评聘方案设置本来就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同时,通过学历资历积分的设定,能够公正地解决“学历、资历”在职称评聘中的地位,如将民办高职院校中来自企业且为专科学历的“能工巧匠”教师也纳入职称评审的范围。

2.2.2能够简化评聘流程

通常职称评审要有 “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的设立要求和专家人数的规定,而“积分制”主要是对参评者业绩的量化考核,将职称的评聘贯穿在工作的全过程,透明公开、流程简单,也有利于减轻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聘流程的负担。

2.2.3能够利于推动民办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

职称评聘实质是引导教师发展的风向标,深化职称评审改革,就是为了充分用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让人才施展才华,让教师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天地。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于2015年试行职称评聘的“积分制”方案,并以此作为民办高职院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实践证明,该方案比较符合民办高职院校的实际,能较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推动民办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2.2.4能够利于建立独特的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价服务平台

“40号令”第五章提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等。开展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申报评审,提供社会化便捷的职称评审服务也是未来一个重要方向。我们认为,通过“积分制”职称评审办法,将评审条件量化,更有利于开展民办高职称评审的社会化服务,通过平台为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提供便捷化评审服务的同时,逐步提高民办高职院校职称的社会认可度。

2.3“积分制”的不足

实践证明,用积分制的办法能够较好地解决民办职业院校现有评审办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利于建立一个属于民办职业教育特色的职称评价体系。但我们也在思考,“积分制”评审职称对工作年限没有具体要求是否合适?积分量化权重是否合理?职称等级积分设置是否合理?参评者仅在某一方面很突出获得大量积分来晋升职称是否倡导?等问题,均有待下一步探索完善。

3结语

职称评聘工作是民办高职院校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乎民办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关乎民办高职院校的办学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所以它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近年来,公办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已日趋成熟,但是民办高校特别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聘工作更多是照搬照套公办高校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审还不能获得社会广泛的认可。在这种背景下,民办高职院校特别是暂不具备按公办高校条件的民办高职院校,应该积极尝试结合民办高职院校的实际,对职称评聘工作做一些改革、探索、实践,“积分制”职称评聘方案就是其一,而且经过一定实践并取得较好成效。“积分制”这种成果量的做法化除了在职称评聘上应用外,还可以广泛应用在教师职称聘期考核、专业带头人考核、骨干教师考核等诸多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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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朱翠芳,陈燕.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制度与教师培养制度衔接的思考[J].科教文汇,2020(7):129-130.

[5] 王小梅,吴英策,黄晓,等.深化新时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成绩、问题与省思[J].中国高教研究,2021(6):72-77.

[6] 王岩,黄睿彦,刘莹,等.大数据时代高校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21,43(S2):99-102.

基金项目:2019年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民办高校职称评聘“积分制”方案的探索》(项目编号:GA2019008)成果。

作者简介:林水生(1979—),男,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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