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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福岛时代核安全领域国际法的发展与改进路径研究

2021-12-24费赫夫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费 赫 夫

(南华大学 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2011年3月11日,海啸和地震叠加造成了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严重事故,再次使核安全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切尔诺贝利灾难发生后核电站运行安全的确定性再次受到质疑,国际核安全法律的充分性自然也受到质疑[1]。福岛核事故之后,国际社会迅速采取行动:一方面,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组成专家组对福岛核事故展开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各国吸取教训①。各国对本国核电站进行全面评估,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对国际核安全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和改进,提升了核安全制度对核安全的保障功能。由于核事故原因的复杂性,各国对这一事故教训的研究仍在继续,其研究成果必将导致核安全法进一步发展。对于法律界来说,目前从福岛核事故中吸取教训而对国际法的完善还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以核安全事故教训为推动力的国际核安全法今后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也仍是一个需要长期探讨的课题。

一 福岛核事故之前核安全领域的国际法框架

国际核安全法是在吸取一次次重大核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79年美国三哩岛核事故虽然没有造成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但引起了国际社会对核安全的广泛关注,并认识到建立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性。由于核能的敏感性,各国认为紧急情况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性废料管理等事项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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