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正义优先之下的外国法查明问题
2021-12-24葛淼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葛 淼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一 国际私法的价值排序:从冲突正义到实质正义
在冲突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形式正义对实质正义具体表现为“冲突正义”对“实体正义”[1]。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构成国际私法不同时期的主要价值取向,“冲突正义”即法律选择规则或法律选择方法本身在适用过程中涉及的正义问题,主要是指法律选择应具有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实质正义”是指依法律选择规则或法律选择方法援引的实体法适用之结果对各国或当事人的正义问题[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涉外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选择问题,冲突正义关注当事人如何选择,并在构建选择法律的机制上予以更多方法论的思考;实质正义则更为关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最终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判结论。
冲突正义具有程序性、技术性和外观性的特点,程序性是冲突法应为内国民事诉讼法的涉外条款,属于内国程序法的一部分。国际私法处理跨境民商事务,当适用法律为外国法律时,该法律会以程序地位的问题出现[3];冲突法属于法的技术性规定[4],以转致、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规则避免外国法的选择显然不当,是立法技术的体现。美国学者维纳认为,法律有两大问题,一是法律的一般目的如正义的概念等;一是如何实现正义的技术问题[5]。外观性是当事人通过内国冲突法选择了外国法,并不能保证该外国法的适用一定是最为适当的,无论是萨维尼的“本座说”,还是当前的“最密切联系说”,皆为冲突规范推定何种外国法为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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