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游戏主播的法律地位及直播行为的合理使用问题
——对“梦幻西游”二审判决的思考
2021-12-22王起明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游戏
王起明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以及直播平台的普及,电子游戏这一新兴产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据游戏产业年度报告[1]显示,2019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 308.8 亿元,同比增长7.7%,充分展现电子游戏产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上的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因电子游戏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相较于游戏自身的版权认定,游戏与直播技术相结合的画面权属纠纷产生了更多的争议。2019 年12 月10 日,备受关注的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未经许可在直播平台上直播“梦幻西游”游戏的行为在广东省高院进行了公开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该判决对一审法院的一些认识误区做出了修正,比如对一审法院关于游戏整体画面与游戏直播画面的混淆做出了区分,同时对于一些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比如直播行为的性质认定,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进行了论述,为今后相关案件审理提供重要指导意义,值得赞许。但在本案判决中仍然有一些引人思考的地方。第一,法院仅从权利规制上分析了游戏主播的操作行为由于我国表演权仅控制面向现场受众传播作品的行为而不受表演权的控制,但实际上对于该操作行为并没有给予一个性质上界定;那么主播对游戏操作行为是否属于表演行为就需要进一步的分析。第二,法院从创造意图这一角度出发否认了游戏主播行为的创造性,这一论断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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