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以中国为研究视角
2021-12-22陈丽天肖知志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陈丽天 肖知志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公益诉讼其实并非生僻之概念,公益诉讼也非为现代社会产生的新兴之物,公益诉讼究其渊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公益诉讼于古罗马法中可分为两类,大法官与市民公诉,大法官谕令规定前项,后项则属市民法规制范围。古罗马法规定公益诉讼除了特别规定以外,罗马市民均可提起。民主制是古罗马城邦重要特征,其有着诸多有机构成部分,公益诉讼就是其中之一,保护社会之公益是以司法权之名义,公益诉讼于古罗马法中为市民以原告这一身份,非代表个人利益反而以社会公益提起诉讼。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今世界,公益诉讼依旧存在于诸多国家中,并在该国家的诉讼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有:美国、法国、德国和英国。无独有偶,中国的诉讼体系中也包含着公益诉讼。与古罗马法规定不同的是,公益诉讼在中国一般提起者为检察机关,并在公益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公益诉讼作为诉讼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传统诉讼:民事、刑事与行政诉讼,有着诸多不同的地方,因而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检察机关,其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或地位与传统的诉讼主体也具有着差异之处,研究公益诉讼之中的检察机关对于深入理解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此,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并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发表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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