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实物证据补救的四种方式
2021-12-21谭秀云
谭秀云
一、问题的提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对侦查人员通过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证据,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排除。排除规则是美国最重要的宪法权利救济方式,即使它是适用最广的一种程序性制裁方式,它也作出例外规定。根据“独立来源原则”[1]907“最终必然发现原则”“稀释原则”(污染净化理论)的限制与学理的对照,“毒树之果”下的证据是否可采?哈德孙案(1)Hudson v. Michigan, 126 S. Ct. 2159 (2006).中“敲门并表明身份的例外”,利昂案(2)United States v. Leon, 486 U. S. 897 (1984).中“善意例外”等表明警察无证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必被排除。这些表明,非法证据并非都不具有补救的可能性,在特定情况下非法证据仍具有补救的可能性;并非所有瑕疵证据都是可以补救的,对于不具有补救可能性的瑕疵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证据补救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精确认定事实,促进案件的真实发现。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它们并未规定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1998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61条和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265条均规定,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但是都强调对言词证据的排除,并未设定具体的排除程序。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中有关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定了对物证、书证的补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