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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辨析

2021-12-17赵明勋朱德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12期

赵明勋,朱德安

(1.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201;2.天津商业大学 法律事务室,天津 300134)

一、引言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可追溯至《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二罪统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这一罪名的增设和变化是对在当今时代“信息”已然成为一种具有重要价值的生产要素的直接回应。笔者以“‘篇关摘=公民个人信息’and ‘检索范围=中文文献’”在CNKI数据库中进行检索,结果发现,近十年来理论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关注持续高涨,并且在近几年一直处于高位(详见图1)。若以学科划分,则主要集中于民商法和刑法领域,分别占据了总发文量的19.09%和19.07%(详见图2)。笔者又以“全文包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and ‘文书类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得到判决书9683份,其中发生在近5年的占比95%以上,刑事案由的比例更是超过了98%。足见从刑事法律的视角对该问题展开研究有相当之必要。实践中,涉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发生几乎都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而我国网民的数量与年俱增。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网民总数约为6.88亿,其中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84%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均133元,总体经济损失达到915亿元。亦有调查发现,过去的一年(2018年)有68.7%的网民表示有受骗经历,47.8%的网民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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