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自然人流动高水平开放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2021-12-17牧梦遥
牧梦遥
引 言
2021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意见》),为浦东新区的建设发展指明方向。其中提出将着力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允许境外服务提供商以自然人移动的方式提供更多跨境专业服务”“建立全球高端人才引进‘直通车’制度”。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自然人流动的自由化、便利化。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明确了为推动浦东新区的高水平改革开放,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常委会根据创新改革实践需要,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授权决定》为浦东新区在自然人流动等方面的创新举措提供法治保障,助力其建设成为改革开放新高地。
自然人流动(1)本文存在“自然人流动”与“自然人移动”两种表述,为“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的翻译差异所致,但二者概念相同,即指一成员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参见GATS Article Ⅰ.2(d):“by a service supplier of one Member, through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of a Member in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Member.”自由作为国家融入世界服务贸易发展体系的重要一步,建设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一环,对于我国服务贸易水平的提高意义重大。然而,我们也需认识到,当前自然人流动规制体系中存在着开放范围有限、法律规则存在空白、所涉审批流程复杂、部分规则间存在冲突、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完备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福利政策的实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