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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或“程序”:美国终身教职的双重宪法逻辑

2021-12-17范奇

比较教育研究 2021年12期
关键词:大学教师

范奇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美国终身教职制度始创于20世纪初的新泽西州,目的是让大学教授免于“因普遍的裙带关系、政治偏袒和行政人员的专断而被解雇”[1]。几年后,终身教职作为一种权利保障手段覆盖至中小学教育领域。然而,大学与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对象、工作性质等明显不同,两者对终身教职的利益诉求也存在差异,由此美国终身教职形成了双重宪法逻辑。

一、美国终身教职宪法权利的两分法

宪法权利至上价值导向决定了美国终身教职的权利品质。[2]大学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在终身教职权益上各有侧重,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与第十四修正案的内涵,可区分基于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基于正当程序(财产权益)的两种宪法逻辑。

(一)大学领域:基于言论自由的终身教职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体现出对言论自由的强烈保护意愿,塑造出基本权利的严格审查模式。言论自由有三种价值:一是认知价值,检验事实对错和发现转瞬即逝的真理;二是自我实现价值,激发个人探索世界的动力以挖掘自身的潜力;三是民主或政治价值,是促进民主协商必不可少的交流途径。[3]其中宪法保护的核心是第三类,它不仅揭示了言论自由自身的脆弱性,也体现了宪法权利的防御功能。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关联正是以保护政治(公共)言论为起始的。例如,在20世纪中叶“麦卡锡主义”的笼罩下,法院将学术自由视为宪法修正案的“特别关切”,让大学和教师摆脱“主义思想”的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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