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2021-12-16陈淑君师慧颖
山西农经 2021年2期
□陈淑君,师慧颖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1 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1.1 发展现状分析
1.1.1 前期试点政策
2006 年我国进行了一次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国务院提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展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目的是发掘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潜力,转变民众以储蓄型养老保险为主的投保理念。但此次试点仅维持两个月就因为免税额度过高而被叫停。
2006 年12 月,国务院在《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帮助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员工参与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从而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全面发展。这是我国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初步探索。
2013 年1 月27 日,上海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商讨和研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并递交到财政部和保监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要多部门相互协作与配合。
部门间存在沟通障碍,导致相关工作难以开展,政策最终未正式落地。在天津、上海等城市试点中发现,试点工作为后续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了宝贵经验。
1.1.2 试点内容
在2018 年4 月,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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