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计划的属性与发展路径探析
——金融监管与创新的博弈思考
2021-12-16□王钊
山西农经 2021年2期
□王 钊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2019 年“相互保”受到处罚后更名为“相互宝”,强调产品是互助计划而非保险,引发了对互助计划的性质之争。2020 年9 月3 日,银监会和保监会打非局发布相关理论研究称,目前互助计划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处于“非持牌经营”的尴尬境地,且在网络平台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索赔门槛高、合同误导等问题。从金融监管的需求出发,以“相互宝”产品协议为例,浅析互助计划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风险。
1 互助计划的渊源和定义
“互助”理念最早形成于欧洲中世纪的Guild 组织。21 世纪以来,网络强大的信息聚合功能在相互保险的基础上催生出了互助计划。自2011 年“众保”理念出现之后,《相互宝成员规则》(以下简称《成员规则》)进一步将互助计划定义为:发起者和组织者基于“帮助他人、守护自己”的互助精神,为成员提供的互助共济机制[1]。
刘燕和李敏(2017)[1]认为,网络互助利用网络信息聚集功能集合同一风险类型的会员,并通过会员之间的协议承诺,采用小额收费的方式共担风险。魏迎宁(2018)[2]认为,互助团体是成员通过互联网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组成,成员相互之间负有权利义务,但团体本身没有法人实体,不负给付责任,没有独立财产。
可见,互助计划是依托网络平台运行,具有一定封闭性、松散的协议框架,但其属性为何并未有定论。因此有必要以“相互宝”为例,通过对照其变化,深入探究互助计划的法律属性。
2 基于“相互宝”与“相互保”对照的互助计划协议法律分析
2.1 成员规则和资格审核
整改前,“相互保”产品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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