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育种时代关于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几点建议
2021-12-16□周际
山西农经 2021年2期
关键词:植物
□周 际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 北京 100094)
1 农作物品种保护现状
我国是农业大国,国家对于农作物品种的创新研发十分重视。国内各农林类高校、各级农科院等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都在农作物新品种的研发上有很大的投入,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果。截至2019 年7 月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受理申请30 413 件,授权超过13 159 件。2016—2018 年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连续3 年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首位。
目前我国依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被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一制度赋予品种权人排他地享有生产、销售或者转让、授权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权利,对于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做大做强种业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农作物品种保护的根基与依据。从法律依据上来看,除《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外,调整涉及植物新品种事项权利义务的规范还包括《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受《专利法》保护,但植物新品种本身不享有专利权。此外,因我国系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 年文本对我国有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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