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薪酬的宪法规制
2021-12-15张献勇徐文慧
人大研究 2021年12期
张献勇 徐文慧
议员薪酬是议员在任职期间享受的物质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和津贴两个组成部分。议员薪酬之有无及高低,不仅影响议员及议会的工作成效,而且还涉及公众的财政负担。议员薪酬事项如此重要,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加以规定是不少国家的选择。据笔者对193个国家宪法文本的统计,有104个国家就议员薪酬事项作出规定,占53.9%[1]。本文主要就各国议会议员薪酬的宪法规制进行比较研究。
一、议员薪酬的历史变迁
议员获得薪酬在当今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实际上却经历了一个曲折而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被称为“议会之母”的英国,虽然中世纪早期的法律曾规定各选区为其议员支付日薪,但16世纪后,该制度逐渐被废弃,议会亦不承担为议员支付薪酬的责任。从16世纪后期一直到1911年,议员一直没有任何薪酬,义务为国家工作。究其原因,在于两种观念的影响:一是“义务议员”观念,即当议员是为国尽义务,不应赖此谋生,因而,法律要求竞选议员者事先申明本人没有生存问题,结果下院议员只有家产富足者才能问津;二是“兼职议员”观念,即想当议员却又没有足以生活的财产,就必须有一份足以谋生的职业,而在当时议员工作量确实很少,人们每年完全可以用大部分时间去干本职工作挣钱,再花少许功夫去参加议会的活动。到20世纪初,其成员没有富足家产的工党曾以工会会费供养工党议员,但这一做法在1909年被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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