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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人大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探索与思考

2021-12-15王进平

人大研究 2021年12期
关键词:监督群众

王进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早在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虹桥街道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订“一法一规则”,首次将“全过程民主”写入了法律。“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论的提出,深刻阐明了中国式民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为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指引和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都坚持民主原则,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客观要求。近年来,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积极探索在立法、监督、代表工作中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激发人民创造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贡献了人大力量。

全过程人民民主开辟了民主立法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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