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材料能否作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依据?
2021-12-13覃筱雪
南方自然资源 2021年11期
关键词:抵押
● 覃筱雪,肖 垚
案情简介:
2008年冯某与陈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陈某自愿将1套单位福利房(涉案房屋)转让给冯某,由冯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一定金额给陈某作为购房指标补偿金。2016年,陈某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但未与冯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卢某,同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冯某知悉上述情况后,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定陈某与卢某签订的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2018年民事一审法院判决以上两款合同有效,冯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民事二审法院判决以上两款合同无效。2020年,冯某持民事二审判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撤销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冯某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撤销抵押登记的要求,建议冯某向法院提起撤销涉案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再依据行政诉讼判决材料办理抵押注销登记。2021年法院受理该案件的行政诉讼。
本案焦点:
冯某能否持法院判决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的民事判决材料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观点分歧:
冯某认为,法院已判决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权时依据的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故该抵押权的设立已丧失基础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其可以凭民事判决材料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卢某认为,其与陈某在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已尽到了审查物权公示的法定义务,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亦符合登记条件,该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应撤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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