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长期缠访事例谈特殊群体的成员资格界定
2021-12-13张兆康
农村财务会计 2021年7期
□ 张兆康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某街道一些已迁入户籍的外来种田农户,从21世纪初以来就一直向各级机关提出确认为成员的利益诉求,始终没有停歇过,也曾打过好几个官司,问题均没有得到化解。信访的核心在于这一群体对象是否是政策性移民,已经缴纳的户籍迁移费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额等。
所谓政策性移民,通常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这一行政行为。具有四个特点:一是组织性和计划性强;二是规模大和周期长;三是复杂性和综合性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四是国家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维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关条款解释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政策性移民落户的”是指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将特定人员迁移到指定地落户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除本条例前五项规定以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约定,可以成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人。
这一群体现象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例如广东省称之为代耕农。成员身份认定的关键在于当时是否签订相关的协议,或者在档案中保存着如何化解存在问题的条款意见。
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后,由于耕地承包负担较重,陆续有宁海、临海、三门等地的农户到该街道租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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