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合作社的初衷
2021-12-12刘登高
黑龙江粮食 2021年1期
关键词:服务
□ 刘登高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15个年头了,在我看来好像是在昨天。该法起草时,字斟句酌,每段文字几乎都有过生动的故事,所以至今仍历历在目。
15年来,看到农民朋友抱团进市场,看到政府大力支持各地合作社发展,并把合作作为扶贫帮富的平台,我无限欣慰。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非合作社组织假借合作社名义,截流国家扶持政策,损害社员利益,违背合作社初衷的现象。这些虽非主流,却是害群之马,如果不加纠正,就会像瘟疫一样蔓延。
在这岁末年初之际,我想和大家静下心来,回顾合作社立法的初衷,以便更准确地贯彻执行合作社法。
一、合作社是共同利益者的集合
合作社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产物。回顾英国的罗虚戴尔镇先锋消费者合作社、德国的信用贷款者合作社、美国的蓝箭杏仁生产者合作社,乃至新中国解放初期的互助组、便工队、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无不是有共同困难、有共同需求的个人或者家庭组织起来的。因为有共同的困难、有共同的需求,才有共同的利益,大家才容易形成共同的意志,以共同行动形成合力。合作社是一个组织整体,成员之间有共同的章程约定,有共同选举产生的领导,有共同的组织纪律,每个成员都认可自己的合作社。不承认该合作社章程的人,可以去组织另外的合作社,没有人强迫他们加入或者退出。合作社成员名单在工商局备案,成员与非成员的身份是明确的,不存在所谓核心成员与外围成员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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