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下的土地规划权何去何从?
2021-12-09张先贵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划
□张先贵
2019 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18 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这一做法无疑是将学理上长期探讨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①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尽管在某些问题上尚存明显争议,但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这一问题上已达成共识。 代表性文献参见:黄征学,张燕.完善空间治理体系[J].中国软科学,2018(10):31-38;李林林,靳相木,吴次芳.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逻辑路径与基本问题[J].中国土地科学,2019(1):1-8;邹兵.自然资源管理框架下空间规划体系重构的基本逻辑与设想[J].规划师,2018(7):5-10.借由实定法方式予以落地化处理的体现。 这对解决长期以来多规冲突的难题、助推各类主体之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以及实现国土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是否是对我国现行土地规划权的否定? 换言之,我国现行土地规划权是否因国土空间规划的出现而丧失其独立的存在价值?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应如何立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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