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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记录披露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及其协调

2021-12-08唐思慧包赛君

武陵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学校信息教育

唐思慧,包赛君

(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大数据与智慧司法研究中心,湖南 湘潭 411105)

一、教育记录及其披露现状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教育活动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受教育个体的学习、生活、考试、录取、处罚、性格等信息被详细记录成为了可能。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这些数据可以涵盖个体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到工作期间,并被持续关联。这些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既关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公平实现,也关乎受教育个体的隐私保护。现代社会隐私范围不断扩大,由最初不受他人打扰的自由到个人私密信息不被他人知晓再到个人自我抉择的自由,隐私权的扩张及强保护趋势凸显。在教育领域,教育记录涉及受教育个体的隐私,基于知情权、民主监督和管理规范透明的需要,学校在学生录取、免试推荐资格人员遴选等与学生相关的教育记录上需作必要披露,但若披露不规范则可能带来隐私保护不力,进而出现教育记录披露与隐私保护的失衡。因此,急需厘清教育记录的内涵,合理界定其范围,并科学规范其披露方式。

(一)教育记录的界定及其规范披露研究的必要性

教育记录保护制度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之后,由于担心学校不准确披露教育记录会对学生造成伤害,美国政府颁布了保护教育记录的法案——《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Family education rights and Privacy Act, 简 称FERPA)①,允许家长和学生访问其教育记录并对不准确的记录作出修改,以及阻止学校不规范披露教育记录行为,给予教育记录较全面、严苛的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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