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架构下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问题研究
2021-12-08黄晓林黄雪峰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黄晓林,黄雪峰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主要围绕单一的公司架构展开[1],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在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惩戒监督侵害公司的不法人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公司形态的逐渐复杂化,母子公司的运营模式正不断增多。在母子公司架构下,子公司大多听从母公司的安排从事商业活动,二者之间联系密切。子公司极易因为母公司控股股东的有意安排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进而损害母公司的利益。单一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无法突破母公司这一法律主体适用于母子公司损害的救济中。在母子公司均怠于起诉的情况下,确有必要探索新的救济途径,通过合法手段追究子公司不法侵害者的责任,从而救济母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母子公司中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司法探索,论述了该制度在母子公司架构下应如何构建及发挥必要的作用。
一、母子公司中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司法探索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派生诉讼、代位诉讼。依据适用的公司架构不同,又有单一与多重代表诉讼之分。其中适用于母子公司架构下的股东代表诉讼被称之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也被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变形。单一的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自身却怠于起诉时,适格的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起诉,所获得的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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