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与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的协调发展
2021-12-08张赫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结构
张赫曦
一、引言
近年来,为了避免散户投资者“用脚投票”“搭便车”等消极行为对我国股市造成波动,证券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的方式稳定证券市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不可忽视的力量。2019 年6 月13 日科创板(SSE STAR MARKET)〔1〕我国科创板正式开板意味着我国证券融资市场接纳了双层股权结构公司(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我国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是指,除了一股一票的一般普通股外,发行表决权数量高于一般普通股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这种高权重表决权股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表决权数量的10 倍,而其他股东权利则与普通股份相同。2020 年6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修订版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采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开板仪式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提出要便利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资本市场。此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中也已经明确了机构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中的重要作用。〔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12 条第3 款规定:“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配售。”同时,为调动创始人股东的积极性、发挥科技创新型企业管理的灵活性,科创板及创业板相继允许上市公司采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即实质上接纳了双层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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