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封”到“诉讼”:无形财产执行的制度逻辑与立法选择
2021-12-08刘君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刘君博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过程中,有关无形财产执行的制度设计可谓是分歧较大的一个重要议题,围绕可供执行的无形财产范围、立法体例、执行措施效力等问题,各类观点可谓见仁见智、分歧颇深。早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启动了对无形财产执行中争议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问题单独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不过,由于对股权的权属判断标准、执行的程序和顺位、执行措施的效力、变价方式等问题均无法形成相对明确、统一的解释方案,不得不无疾而终。〔1〕2018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曾就股权强制执行问题提出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 月征求意见稿)》,并邀请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领域的学者进行研讨,但未能形成统一方案。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典以金钱债权的执行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以控制和变价不动产、特殊动产为代表的有形财产作为支撑金钱债权实现的制度工具。可以说,股权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恰恰反映了以人类智力成果和信用交往所建构的无形财产在“进入”传统民事强制执行法典时所遭遇的制度困境。一方面,有形财产是否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以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主义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债权、股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很难单纯依据外观主义进行权属判断。另一方面,作为控制性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效力往往仅及于被执行人,限制其占有、使用、处分有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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