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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辨

2021-12-08陈杭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陈杭平

一、问题的提出

2019 年7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切实解决执行难意见》),要求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树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1〕《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2018)》《2019 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中均有善意执行的要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法〔2019〕254 号)第96 条也有涉及。2020 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执行意见》),从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制度、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加大案款发放工作力度五个方面对“善意文明执行”的内涵作出阐释。自此,“善意执行”作为一项民事执行基本理念,将贯穿于执行程序的始终,也有可能被纳入正在起草中的《强制执行法》。

当理论界、实务界对“善意执行”理念尚处于观望、疑惑阶段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整个社会因为疫情而被迫“停摆”,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自然人受疫情影响陷入困顿,民事执行工作也不得不陷入停滞。不经意间,“善意执行”所蕴含的宽限、和缓、妥当等理念与执行在事实上的停滞之间相互契合,成为疫情期间法院执行工作高举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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