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
2021-12-08肖建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执行力
肖建国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旨在判定和实现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与法律关系,相应地,民事诉讼的程序构造主要由审判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组成。尽管强制执行与民事审判存在诸多的共通性,但在民事强制执行的三面法律关系中,执行机关与债务人之间的干预关系明显有别于民事审判中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和平中立关系,干预关系的单向性、主动性、强制性等特征形塑了强制执行程序的面貌,〔1〕参见肖建国:《审执关系的基本原理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 年第5 期,第99-100 页。也是近代以来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执行机关与审判机关、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的内在原因。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审执分离,以及奠基于审执分离理论的强制执行形式化(formalization)原则,也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来的。
自2001 年以来,随着第九、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起草了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目前较新的第七稿是2019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执行法草案第七稿”)。在坚持集中式执行体制不变的同时,历次草案对于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除了强调民事强制执行以及时实现生效裁判(包括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请求权为依归,债权人持有法定的执行名义是强制执行不可或缺的实质要件外,有关执行债权的识别判断、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责任财产的权属判断等反映执行形式化的具体规则要么模糊不清,要么摇摆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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