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与性质认定
2021-12-08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刘宪权
一、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
涉及产品的犯罪可被分为产品生产领域的犯罪与产品使用领域的犯罪,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亦是如此。在人工智能时代,由于使用者在使用人工智能产品的过程中,对人工智能产品作用发挥的影响力相较于普通产品而言明显减弱,而生产者生产人工智能产品时所设计的程序系统对人工智能产品作用发挥的影响力明显增强,因此,法律赋予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与使用者的注意义务大小也应有所调整。也即与普通产品的生产者与使用者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相比,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理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则应承担更少(甚至不承担)的注意义务。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在使用产品时所应遵守的注意义务的全部内容即为遵循产品操作或使用规程,当使用者未违反产品操作或使用规程时,使用者当然无须为产品所引发的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换言之,当人工智能产品引发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如果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未违反产品操作或使用规程,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而非使用者。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契合人工智能产品设计与生产的初衷。人工智能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将代替人类大脑实施行为作为核心目标,人工智能产品设计与生产的初衷也正是将人类从繁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从而减轻人类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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