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新进展
——基于指导案例88 号的分析
2021-12-08刘雪鹂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案例
刘雪鹂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社会,社会组织分工日益精密,行政任务由多部门参与或各种综合手段的运用。当事人就此类行政活动遭受侵害,往往将彼此关联的两个行政行为分别或者一同诉诸法院。问题在于,当事人无法或者没有起诉先行行为,转而在后续行为的撤销(或确认违法)诉讼中争议先行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该如何处理?德国学理上,已有这类问题的描述。〔1〕参见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51 页。日本对此做了概念化处理,用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表达某种处理倾向。
由上可知,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障碍重重,表现在:第一,其适用场景特殊,存在法定先后关系的两个行为,法律为提起先行行为的诉讼设置了障碍,或者,当事人没有起诉,转而在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争议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请求撤销后续行为;第二,即使出现特定场景,违法性继承的发生仍面临障碍——法院不能审查并确认先行行为违法,由此撤销后续行为。违法性继承因处理上的特殊,被提炼为学理上的特定概念。在日本,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场景经历了两个阶段:由“二战”前适用于先行行为不可诉,转向“二战”后先行行为可诉只是起诉时经过起诉期限。而违法性继承的判断标准,由公定力的例外转向法院在法的安定与权利救济之间权衡。〔2〕参见王贵松:《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载《中国法学》2015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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