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角下农民品种保护的规范构造
2021-12-08万志前张文斐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万志前,张文斐
(1.华中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70)
在过去的50年,农民扮演发展和保护作物遗传多样性的重要角色逐渐得到认可,对农业生态系统和食品安全领域的贡献也愈加突出[1]。农民通过观察野生品种物竞天择的过程,对野生品种与作物种子种属进行选择、改变和再种植,并加以利用推广,不断为植物新品种的演进作出贡献。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性的农民品种是农民集体选育而非单纯个人实践的结果[2]。保护农民品种有利于防止品种消失或灭绝,维护生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3],为现代生物技术育种提供种质遗传资源,亦能为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规定的遗传资源使用中知情同意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撑。此外,农民品种大多基于传统知识产生,通常植根于当地社区文化,被认为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2]。因此,农民品种的保护对加强地区文化特性与连续性亦有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对农民品种的研究只有简单提及,未做深入展开。论者或在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之间的平衡时涉及农民品种,或在参与式植物育种中分析农民权利时提到应承认农民品种,并将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加以保护[4]。国外对此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农民品种的价值和特点、农民品种的确定、农民品种与农民权以及农民品种的保护等等。现有研究多为农民品种本身的分析,对其法律保护的探索较为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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