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量刑协商机制的非对称性问题
2021-12-07陈文聪
法学论坛 2021年6期
陈文聪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引言
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公认的观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诉讼理念,确立了一种中国式的控辩协商制度。在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下,控辩双方目前对于罪名、罪数和证明标准等问题无法进行协商,而只能对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进行妥协,达成合意。因此,我国的控辩协商基本上具有“量刑协商”的性质。这种量刑协商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本质的区别,而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接近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大陆法国家的量刑协商制度。
从整体上看,量刑协商制度的推行,发挥了诸多方面的积极效果。(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10/t20201017_482200.shtml。最后浏览日期为2021年1月2日。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引发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批评。目前,这些批评主要围绕着五个方面展开:一是检察机关利用其强势地位和丰富资源,对量刑协商程序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使得协商过程具有明显的职权主导特征。(2)参见陈卫东:《刑诉中检察官主导地位:形成、发展与未来》,载《检察日报》2019年8月21日;李奋飞:《量刑协商的检察主导评析》,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二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难以得到保障,被追诉人存在“屈从性自愿”(3)参见郭烁:《认罪认罚背景下屈从型自愿的防范——以确立供述失权规则为例》,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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