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行政处罚和解及其制度构建
2021-12-07熊勇先
法学论坛 2021年6期
关键词:程序
熊勇先 毛 畅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和解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应对执法困难、节省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以及化解行政纠纷等方面效果十分明显(1)参见方世荣、白云峰:《行政执法和解的模式及其运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2)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因而应当发挥行政和解在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以协调行政执法需求与执法供给之间的矛盾,实现商事行政纠纷的快速化解。根据《行政强制法》《证券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规定,我国已在行政强制执行、证券行政执法、税务行政复议等领域开展了行政和解。但是由于现有规范的原则性、框架性,加之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规范,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着缺陷进而影响了实施效果,如严格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限制了证券行政和解的适用(3)参见席涛:《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为了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商事行政纠纷中的作用,应当对商事行政处罚和解(以下简称商事处罚和解)的适用条件、程序规范、协议履行等进行明确,并逐步推动我国商事处罚和解制度的完善。
二、商事处罚和解及其正当性分析
(一)商事处罚和解的界定
一般认为,行政和解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过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化解行政纠纷的一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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