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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实施的刑事实体法保障

2021-12-07刘俊杰

法学论坛 2021年6期

刘俊杰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一、刑事实体法的适用与监察制度脱节导致的问题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属于中央决策的两项齐头并进的重大战略部署,目前,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成效显著,这些方方面面的革新,已经对刑事立法、司法、理论等方面产生了全方位、立体化的影响。

《监察法》第6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保障监察法的顺利实施,保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了相关修改,学者们也从程序法的层面研究了如何衔接监察与刑事诉讼,有助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同时稳步推进。(1)参见汪海燕:《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卞建林:《配合与制约: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程雷:《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解之道》,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但是,《监察法》诸多条款如何与刑事实体法对接尚不够明确,主要表现为:监察主体和监察人员的犯罪主体资格不够明确、对监察机关的定位不够明晰从而导致对阻碍监察机关办案的行为定性不准、《监察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方式和刑罚规定如何与刑事实体法衔接不够清晰等,以至于导致现在监察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以罚代刑”“纪法混淆”等现象,(2)参见刘艳红:《〈监察法〉与其他规范衔接的基本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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