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之行政程序研究
——以“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兴起为线索
2021-12-07肖萍杨彬
法学论坛 2021年6期
肖 萍 杨 彬
(南昌大学 立法研究中心, 江西南昌 330031)
在现代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日渐复杂,给食品安全治理带来严峻挑战。从风险的视角观之,食品安全风险呈现出复合性特征。如何治理具有多元、复合特征的食品安全风险,成为摆放在食品安全治理主体面前的重要现实难题。在风险社会情境下,一方面,法律程序在促进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环境风险等规制活动的正当化过程中,占据着基础性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伴随着风险行政的兴起,各种合作型治理工具和方法的产生,也给传统行政程序带来深刻挑战。在风险行政兴起的背景之下,“如果再继续沿用过去建立在定型化行政行为基础之上的传统程序,将会难以覆盖对于当下形式多样、灵活弹性的非定型化行政活动的规范与制约,传统的行政程序在灵活多样的现代行政面前也暴露出其僵化和不足,增加行政程序的弹性与柔性,发展非正式的行政程序理论制度的建构也将成为治理时代的一个新的增长点”。(1)覃慧:《治理时代行政程序法制的变革与因应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20页。基于此,本文立足于食品安全风险视角,考察分析了正当行政程序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功能作用,检视了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食品安全行政程序所面临的深刻挑战,以期结合“第三代”行政程序范式,探讨食品安全风险行政程序的法治建构方案。
一、正当行政程序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功能分析
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认为伴随着技术理性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渐进入了风险社会,端坐于文明的火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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