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责任承担与亲职教育实施
2021-12-07邵一丹高志明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教育
邵一丹 高志明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0)
一、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低龄化、手段残忍、主观上有预谋、受害人多为未成年人等显著特点,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不断。
监护人作为抚育未成年人成长的义务人负有重要的责任。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监护人虽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但其法律责任仍旧被忽略。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这一主体责任却往往缺位,为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减少社会危害性,监护人的责任必须予以重视。
二、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监护人的责任之源
古语有云:“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成长的环境有着极大的关联性。除少数天生反社会人格以外,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由于成长环境的影响导致后来的犯罪行为。根据调查,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功能缺位,或是单亲家庭,或是留守儿童,或者家庭教育中被过度溺爱或打压,在家庭教育上出现问题。因此,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影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性原因之一。重视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不仅能够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机率,还能够维护家庭这个社会最小单位的稳定性,更可以塑造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降低日后犯罪的可能性,因此监护人的责任不可或缺。监护人的责任来自于多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法律有关监护人的责任有多项条例予以规定,散布在不同的法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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