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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解释论

2021-12-07陈帅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陈 帅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前 言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严格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383条贪污受贿罪的刑罚设置进行了修改,一是在贪污受贿的入罪门槛上将数额和犯罪情节共同纳入构成要件[1]12-20;二是细化了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从宽处罚的适用规则;三是在第383条第4款增设“终身监禁”制度。此次有关贪污受贿罪的修改在学界引起热议的便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提出。以往学者们在讨论终身监禁制度时,多是借鉴西方立法经验,从立法论上对死刑制度批判的同时提出是否能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而在终身监禁制度立法化后,从立法论上再探讨终身监禁制度存在是否合理仅是一种学术论断。立法论上对终身监禁的适用及价值研究更为重要。尽管一方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使得终身监禁在实践中有了具体适用标准,另一方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恩培做出的第一例终身监禁案也彰显了该制度的存在不仅仅是一种立法威慑。但由于终身监禁司法实践才刚刚起步,对于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价值意义、司法适用尚不明晰,故本文拟从解释论角度,对上述争议进行解读。

一、终身监禁之法律定位

终身监禁指:将犯罪嫌疑人终身予以收监。这与现代人权价值看似格格不入,但作为反腐的有效措施,在报应和预防上却似乎起到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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