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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

2021-12-07田国宝

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激励机制法律

田国宝

一、引言

晚近以来,我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一方面要求突出审判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另一方面要求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定罪量刑上的决定性作用,以实现庭审实质化。而要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就必须坚持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所有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以便接受诉讼双方的质证及法官的询问。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我国一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于10%,二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于5%,少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甚至不到1%。〔1〕参见胡婉琪:《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9 年硕士学位论文。正是由于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极低,从而影响了庭审实质化的现实,全国人大代表在2019 年全国“两会”上呼吁应采取有力的措施大幅提高刑事证人的出庭率。〔2〕参见萧辉:《周光权两会呼吁:五项措施提高证人出庭率》,载搜狐网, http://3g.lawyerlxm.cn/display.asp?id=963,2020 年10月21 日访问。

通过检索国内外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研究的文献发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基本上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因为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其刑事诉讼一直采用对抗制模式,而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都较强,再加上这些国家构建了较完善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所以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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