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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的理论解释与体系构成

2021-12-07肖竹

法学 2021年2期

肖 竹

一、问题的提出

雇佣(劳动)关系〔1〕文中对“雇佣关系”一词的理解和使用需特别说明。在许多国家,雇佣关系(employment relationship)以雇主的“控制”或雇员的“从属性”为标志,但在一些国家,雇佣关系还包括具有平等性的自治劳动,例如法国法下“雇佣”还包括“包工与承揽”、德国的雇佣合同还包括“独立”“自主”的雇佣合同。由于雇佣关系在我国立法和学理上并未有明确和一致的界定与理解,因此当本文以“雇佣(劳动)关系”形式使用时,意指与劳动关系同质之雇佣关系。从属性,是劳动法产生、发展、适用的原点性问题。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成立与认定并未规定明确标准,实践中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作为司法裁量依据,但寥寥数条规定,内在缺乏学术机理,外在缺乏具体适用要素与解释,使司法者同时面临依据不明与依据过宽的困境,导致司法实践异样频发,法官释法造法缺乏约束与预期。而在理论研究上,学界基本承继大陆法系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体系上以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为其展开,〔2〕参见[德]曼弗雷德·魏斯、马琳·施密特:《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倪斐译,商务印书馆2012 年版,第41-43 页;田思路、贾秀芬:《日本劳动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50-51 页;黄程贯:《劳动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版,第A3-A22 页。但总体上看,研究仍属笼统,无论是比较法研究还是案例阐释,各判断要素多呈现堆积性、罗列性的研究形态,各从属性概念映射的内涵不明,三者之间缺乏体系化关联与逻辑延伸的学理解释,各自内辖要素不作具象化区分与阐释,对司法实践的指引性作用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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