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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社保费征缴规范化的对策研究

2021-12-06王欣玥赵肸

国际商业技术 2021年12期
关键词:社保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

王欣玥 赵肸

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社会保险的发展,社会保险也随着我国政治体系改革而不断更新,经过四十年的持续探索,我国社会保险改革成果令人惊叹。但是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社保费用过高、征收机构混乱等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少缴漏缴问题多有发生。本文将针对我国社保费征缴规范化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立足于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现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保费用规范化

一、我国社会保险改革发展成果

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多次改革,其成果令人瞩目。

(一)城乡发展差距缩小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城镇基尼系数在0.2以下、农村在0.21—0.24之间,国家“十一五”期间,城镇普及社会保险的同时,国家也注重铺好农村社会保险发展网络,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的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

自2005年以来,城乡居民实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达56.1%,减轻由于疾病带来的资金压力;在社会救助方面,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从2000年的人月均157元增长到2018年的579.7元,农村低保标准从2005年人月均76元增长到2018年的403元,其他各项保待遇均在同步增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城乡发展一体化,并通过社保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城乡均等化。

(二)社保受益人群增加

新中国成立之初,社会保险主要是面向灾民与失业工人实行救济政策,20世纪50年代社会保险发展面向城镇居民,而农村居民并未涉及,当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时农村居民主要靠国家救济渡过难关。因此,改革开放之前社保制度只覆盖了全国总人口的约18%,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保制度整体转型发展,我国的社保制度实现了覆盖全民的目标,已经提升为全民共享的福利制度。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险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增加社保受益人群,到2021年6月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0.14亿人。

(三)人民幸福感加强

1997年,通过实践探索,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做到老有所依。199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保险失业人群生活资金。2003年国务院再次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不斷推进,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实行令我国社会保险真正成为社会保险,更多的为人民着想,完善并且促进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减轻人民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担忧。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由于停工而导致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利润降低问题,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职工社保单位缴费“免、减、缓”三项措施,将为企业减负6000亿元,并对其发放补助。预计养老金减收4714亿元,但不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减少个人缴纳社保费金额,在疫情期间稳定人心,增加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我国社保费征缴规范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保自新中国成立发展至今中已取得了重大成果,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切实的好处的同时仍会伴随些许的问题,部分如下:

(一)我国社保费率过高

我国社保险费由国家补贴、企业和员工缴纳三方组成,此种组成方式下,社保费率过高给企业带来了重大负担。在我国社保费征收模式变更前,缴费基数为实际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费20%、基本医疗保险费6%、失业保险费2%、工伤保险费1%,生育保险费1%,其中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所占比重非常小,企业社保费主要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因此企业社保费名义缴纳数量计算公式可写为:

企业社保费名义缴纳数量=企业员工工资总额×(20%+6%+2%+1%+1%)=企业员工工资总额×30%

根据实地调研,企业大多采取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公式即变为:

企业社保费缴费数量=当地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总额×30%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按照实际税率进行足额缴纳,即使缴费基数为当地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总额,30%的费率也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负担,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此种情形有违当前政府提倡的“减税降费”的初衷。

(二)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面临的问题

社保征收机构变动与否,主要取决于地区社保费收支情况、社会保险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政治力量对比,201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在其中明确指出自2019年1月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用,以此方法来解决我国社保费征收机构关系不顺,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不同政策存在抵触

关于缴费单位社保费逾期未缴纳后,仍然不缴费款和滞纳金,在暂行条例汇中提到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征缴。即劳动保险部门和税务部门都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只有申请权。而法院要实施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法院不能依此进行强制执行。这样由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险部门发起关于社保费征收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流程中间断了一环,无法继续。这种不同法规条文间的不匹配,给税务部门的依法征收社保费带来许多困难。不同政策存在抵触,税务部门的执法手段受到限制,其强制征收特点也随之弱化。

2.征缴扩面遇阻

在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需要扩大缴费人群(税务机关通常称为征缴扩面)。税务部门在征缴扩面时,遇到很大阻力。缴费单位往往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采取不办理缴费登记、少申报缴费人员、不实申报工资金额等方式,进而少缴纳甚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部分缴费人员只追求眼前利益,对长远的风险和收益视而不见,不愿意因参保而使到手收入减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3.办费服务水平不高

税务部门在社保缴费的过程中除了外部的问题,还有自身的原因,即为广大缴费人提供的办费服务水平不高。社保费的征缴这一项工作还没有引起全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视;部分税务部门在社保费征缴上能力较弱,在提供便捷管理、查询服务方面做得不够到位。

(三)“流动人口”参保率不高

“流动人口”是中国特色词汇,对此定义众说纷纭。本文所指的流动人口的范围大致是指在未变更原居住地户口的情况下,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参加经济活动的群体。目前中国大城市中农民工参保率低下,而在参保者中保险关系中断和退保者又占很大比例。此类人群基本面临工种粗放且报酬低的问题,自身的养老储蓄显得相形见肘,导致大多数流动人口选择不参加社保缴费。另外此类人群居住地的不确定性也导致参保缴费时受限制,引起他们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政策的稳定性、政府相关补贴政策的增长性的担忧,长此以往,绝大部分人选择传统的养老模式:子女赡养、积蓄养老等,而对于社会保险制度选择了观望或逃避的模式,进一步导致“流动人口”参保率低下。

三、促进我国社保费征缴规范化的对策建议

(一)切实降低我国社保费率

降低我国社保费率是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前提与基础。当前政府已经认识到社保费给企业带来的巨大压力,并将养老保险从20%下调至16%,即便如此,企业仍旧无法负担,这就需要政府在已经下调的基础上继续降低我国社保费率,让企业轻装上阵。

(二)不再追缴企业社保费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社会保险覆盖率逐渐扩大,企业在社保缴费时少缴漏缴现象严重,尤其是遗留了历史欠账问题。在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将大大提高社保费征收率。在此情形下,如果对于企业漏缴的社保费进行追缴,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在面临短时间快速融资支付欠缴税费的情况下,无法同时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将存在破产危机。由此,在当前减税降负的大背景下,理应不再追繳企业社保费。

(三)完善法律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强制手段,进一步构建完整法律体系针对现有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征收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更新,这部分也是与税务机关关系最紧密的。建议通过修订《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拥有涉费检查权,对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欠缴费款有合适的处罚手段,有可行的强制性手段。税务部门应完善涉费检查权,这样税务部门可以在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作的情况下,独自去缴费单位检查,并作出相关检查结论。

(四)改善服务平台

税务部门在征收的过程中应改善服务平台,提高税务部门办费服务水平。加强部门内部职业培训,提高内部人员的重视及紧凑性,提高缴费人的舒适度,大力推行网络缴费,使缴费享受一周无休息的办费服务,可以足不出户及办理社保相关业务,包括网络缴费等。这样可以起到方便快捷,减少缴费人的奔波时间,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压力等作用。推广缴费自助查询业务,通过开放微信公众号接口、扫描二维码、大厅自助查询机等多种方法方便查询。

(五)解决“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

流动人口参保率低的重要因素就是他们经济压力大,收入水平低,而这些因素正是由流动人口文化、技能水平低造成的。这就需要一定的平台及途径来强化流动人口的培训,进而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这样既能提高流动人群的自身的文化实力,也增加自身参保的经济实力。其次影响参保率是因为流动人口对于社会保险的担忧。在此情况下,政府应当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保险制度,采取多缴催缴的方式督促流动人群及企业一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利和安全感。

作者简介:

王欣玥(2001-),女,汉族,江苏镇江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保险学方向。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大学2020年度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项目编号:Y19C045。

参考文献:

[1]赵绍阳,佘楷文,周博.养老保险费率下降、缴费遵从度与企业异质性反应——基于全国税收调查的微观证据[J].财经科学,2021(09):66-79.

[2]程煜,何益欣,刘玉萍.社保降费改革的政策效果评估——基于企业异质性的视角[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21,43(08):1-15.

[3]宋弘,封进,杨婉彧.社保缴费率下降对企业社保缴费与劳动力雇佣的影响[J].经济研究,2021,56(01):90-104.

[4]赵海珠,许东黎.社会保险降费政策效果及潜在问题研究[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21,15(01):16-24.

[5]朱涟莲.社保减税降费政策对养老金可持续发展的效应和问题分析——以浙江省为例[J].商业文化,2021(07):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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