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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转型及监管规制的研究

2021-12-06陈炜东张启萌孔思怡范书麦

国际商业技术 2021年12期

陈炜东 张启萌 孔思怡 范书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陈出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模式和运行机制。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之一——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在其发展初期表现出成本低、效率高、发展快等優点,并且帮助诸多中小微企业解决了融资问题。但是自2018年的爆雷潮后,很多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停止了运营,我国P2P网贷的发展也滞留不前。与此同时,相关国家机构发布的指导意见、办法等也提出“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方向”。截止到今日,我国P2P网贷平台也已清退为零,不论是其自身风险的规避方法手段,或是国家对其的监管,都有不足的地方。为此,文章将分析P2P网贷在我国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并梳理国家对它的监管政策,为后续的风险规避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献出绵薄之力。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P2P清退;P2P转型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概述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ading 的缩写,它的中文名称是互联网借贷平台。P2P网贷平台是属于一种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贷模式,即网贷公司或企业提供一个网络平台,手中有流通资本且在寻找投资渠道的投资人根据平台和融资者在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来决定出借利息和是否借给融资人。在现实生活中,P2P主要以P2P线上网络借贷模式为主,即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核实、合同的拟制和签订等行为都在网络中进行。

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2012年至2015年,P2P网贷平台进入到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平台数从2010年初的10余家增长到了2016年的5400家左右,此时,P2P网贷平台达到了巅峰。从2016年开始,国内的P2P网贷平台数量逐年下降,P2P行业进入到了清退和转型的阶段。

2018年的爆雷潮是P2P网贷的清退和转型的导火索,这也暴露出爆炸式发展带给P2P行业的弊端。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早在2018年之前,网络借贷的风险就已引起了一系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事件。2014年,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数是2013年的11倍。同年,钰诚集团收购了e租宝,并利用其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额达到了700多亿元。2016年,以女大学生为主要借款人的“裸条借贷”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关注,而其借助的借贷宝平台也被央视点名。

2020年11月,我国P2P网贷平台已经清退为零,互联网金融的资本也已经舍弃了P2P模式,更多地转向了金融科技等有着更高门槛的领域。

二、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规制

我国银监会早在2011年便下发了《关于同意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细列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隐患,提醒各银行金融机构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该文件虽然本质上只是一项风险提醒,但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开始意识到P2P网络借贷平台隐藏的巨大风险,成为了我国P2P网贷监管的开端。

接下来2015年至2018年间,P2P网贷监管政策逐渐规范,央行、原银监会、证监会、国务院办公厅等金融监管机构颁布了一系列P2P网贷整治规则,同时还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整治的实体机构,加强对P2P网贷平台资质的审查,整顿其实施资金池、发放理财产品融资等由法律规章明令禁止的的业务,遏制其恶性凶猛发展。“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四部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从P2P网贷平台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规制。

在2018年P2P网贷平台接连爆雷后,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方向由“分类整治”转为“以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整治标准不断提高,对于速度和实效的追求不断加剧。《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中“能退尽退,应关尽关”的提出,开启了P2P网贷平台清退转型的浪潮。而在相关指导意见中,引导P2P平台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门槛较高,只有极少数企业才具有该项资质。针对该领域的恶意逃债行为,2019年9月,互金整治办、网贷整治班出台《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平台征信体系的建设。

三、P2P网贷平台转型难点及对策建议

(一)P2P网贷平台转型难点

当前,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已经全部“清零”。然而,P2P网贷机构被全面清退并不意味着这一切的终结,在其退出之后仍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退而难清”的问题。虽然P2P已被全面清退,但在其完成退出之后,剩余存量和资金兑付的问题都充满了未知和不确定性,一方面平台没有清退经验,另一方面由于疫情等的压力造成了待售资产质量波动,资金的清偿和返还效率都待加速。在此种情况之下,P2P平台就需要进行转型和改制。在转型过程中,P2P平台必然会因为以下这些长期未解决的问题而产生一些系列风险。

1.P2P平台信息披露不充分。P2P网络借贷其实本质就相当于一个中介中心,有出借人,也有借款人,P2P平台就是为这两方牵线搭桥,给出借和借款双方提供一个在虚拟平台上交易的机会。如果对于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和全面,则会给出借人和平台本身带来损失;而如果对于出借人的信息披露不实,可能会有不法分子混入其中,以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对借款人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因此,信息披露对于P2P平台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且把握好信息披露的“度”也至关重要。

2.P2P网贷平台的征信体系不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之所以会发生如此频繁的“失联”、“跑路”等恶性事件,以至于影响到它整体的发展根基,原因之一就在于其自身的征信体系非常不完善。平台在审查借款人材料初期,只能根据社会上极其有限的网络信息和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有用信息来作出判断,这其中,网络信息十分局限,对判断起不到多少实质性的作用,并且它来源于网络,不能排除这是借款人利用某些违规手段所制造出来的虚假信息;而任何一个理性的借款人都会想尽办法给平台提供对自身有利的、信用评级极好的材料,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伪造信誉良好的材料对于那些信用等级不合格的借款人来说就是一种有效的能够取得贷款的方法。

3.P2P网贷平台行业体制分散。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体制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P2P平台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在整个行业内没有统一的方针和标准,这也导致了过去P2P平台鱼龙混杂;而且各个P2P机构之间缺少交流、信息分散,行业内部无法形成一个共同体,这会导致信息的极不对称,有损各方利益。

(二)P2P网贷平台转型对策建议

1.提高信息透明度。P2P平台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信息不对称,但是信息不对称如果利用不好也会带来信任危机。如今互联网金融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之下,信任危机所带来的影响远超过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因此再去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获取经济利益属实不是聪明之举。对于已转型的P2P网贷公司,不应再仅留存于公司简单的股东框架,而是适度地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具体的运营情况等进行披露,投资者在选择时更加清楚自己的投资风险、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等等。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度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平台的信用度。

2.建立有效的资金审查机制。部分P2P平台转型后具有了金融属性中介机构的性质,转型后的平台在资金的选择和出借上应格外地谨慎,对资金进行从头到尾的“探查”。在接受投资人投资时,应了解其资金的来源、对风险的认知程度、是否进行过相關的投资活动等。在出借资金时,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信用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降低违约风险。

3.健全行业监管体系。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在其发展期间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在如今清退为零的背景下,相关国家机构也应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所有已成功转型的P2P平台进行监管,甚至可以推广至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并统一制订互联网金融的方针政策,防止个别平台名不副实,再操网贷的旧业,由此充分保护国家、平台、投资者三方的利益。

作者简介:

陈炜东(1999-),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法务会计方向).

基金项目:

本文系南京审计大学2020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20AX07008Q。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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