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协商程序中被追诉人非理性选择的制度控制
2021-12-06段陆平肖傲婷
法治社会 2021年1期
段陆平 肖傲婷
内容提要:认罪协商程序也存在错误追诉,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无辜被追诉人基于认识和判断错误 “主动自愿”认罪以及 “权力主导模式”下的 “屈从自愿”认罪,以 “被追诉人非理性选择”对该现象进行概括、分析可以带来新的认识和启发。控辩地位的天然不平等、检察机关考核机制、被追诉人信息不对称且盲目乐观等因素极大地推动了被追诉人非理性选择的形成。解决这一问题,需综合多种举措,如推动检察机关考核机制改革,完善既有提高被追诉人的信息与谈判能力的配套制度,还可以考虑尝试进行创新举措改革,如结合被追诉人信息能力不足与乐观偏见状况设计一种更为有效、精确的信息提示机制。
认罪协商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学界近年来持续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款,这标志着认罪协商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①按照陈瑞华教授的总结,2018年 《刑事诉讼法》修改标志着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制度在法律上逐步得到建立。其中,控辩双方一般不能就所指控的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而主要围绕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展开,检察官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承诺给予一定幅度的量刑减让,故而可将其称为 “量刑协商制度”。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载 《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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