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审慎
——以文明促进类立法策略为例
2021-12-06黄建武
法治社会 2021年1期
黄建武
内容提要:在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的数量和领域都迅速扩张的背景下,坚持审慎立法原则,重新思考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是确保立法质量的重要基础。本文主要以地方文明促进类立法策略为例,从文明的目标和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行为的层次性及规范选择、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置的适当性等多个方面,来阐明审慎立法的实践内涵。
在法治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后,相关宣传得以广泛开展,政府官员和国民的法治意识在整体上已得到了极大提升。同时,随着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也日益走向法治。法治造就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也保障和促进了我们各项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这些成就又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法治有更高的期望和追求。在此背景之下,在立法领域出现的就是立法热情的高涨,各方面各领域都有立法要求,似乎用法律来规范一切活动,便是实行法治。特别是2015年 《立法法》修改后,增设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极大地提升和释放出了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加之立法法对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管辖的三个事项的法定边界不清晰,①《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立法权所辖三个事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因法条用语代表的事项与宪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中关于地方职权事项分类的表述不一致,与环境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的事项表达也参差错落,且目前关于这三事项的范围尚无法定解释,故边界不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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