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背景下见义勇为者的注意义务
2021-12-06韩洪称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韩洪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一、通过解释可以确定见义勇为人实施救助时不需要承担任何注意义务
(一)文义解释后得出的结论
为了避免人情冷漠,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民法总则》第184条对于见义勇为人的适当管理义务设置了特殊规定。依据文义解释可知,行为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造成了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免除了见义勇为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被称为“好人免责条款”[1]。但是这种完全免除救助人责任的方式,过分的保障救助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对受助人的保护。是否恰当,确有探讨之必要。
(二)历史解释后得出的结论
虽然文义解释在逻辑上属于基本的解释要素,但是其并不是唯一正确的要素[2],文义解释得到的结论是否恰当,还需要借助其他解释方法予以验证。
《民法总则》自2017年开始施行,可谓是一个新法。其第184条制定时的社会情况和当时普遍的社会价值观与现在相比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立法者立法时的价值判断对目前来讲依然可以适用。故而根据该条的产生历史,分析该法条的含义更具备优先性。《民法总则》第184条较之之前的《民法通则》属于一条新增的法律规定,因为在《民法总则》二审稿的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意见要求法律对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是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作出回应。立法者对此问题的回应历经多次转变,其核心原因是一些代表要求应当在立法层面上鼓励见义勇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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