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法思路嬗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2021-12-06陈兴良
法学 2021年1期
●陈兴良
*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公共安全罪〔1〕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为行文方便,本文简称为公共安全罪,特此说明。是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具有手段的危险性和结果的严重性,因而是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自1997 年《刑法》修订以来,我国《刑法修正案》之三、六、八、九都涉及对公共安全罪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此后,《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危险驾驶罪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刑法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对于维护交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刑法修正案》之三、九先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修改和补充,对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重要意义。2020 年11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关切,对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由此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安全罪的立法,为司法机构惩治公共安全罪提供了刑法根据,因而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对公共安全罪的立法修订进行法理考察。
一、公共安全罪修订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公共安全罪的修订,虽然所涉条文不多,增设罪名只有三个,〔2〕《刑法》第134 条第2 款原规定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冒险组织作业的内容,该内容不能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个罪名所涵盖,除非将罪名修改为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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