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宜采取不同于信息公开的立法进路
2021-12-06宋烁
法学 2021年1期
●宋 烁
*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本文为作者主持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助编号:2019M660470)研究成果。
近10 年来,政府数据开放运动在各国迅速兴起。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府将其掌握的数据信息资源,以符合开放数据要求的方式公开供社会利用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与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颇为相似,其一经提出即被作为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的对象。目前,国际上对政府数据开放这一新兴制度已形成一些基本共识:政府数据应具备可机读、原始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质量要求;政府应通过统一开放的平台在线提供政府数据,使数据便于获取;开放政府数据应使用开放许可,促进公众对数据资源再利用;等等。其中,有些特征显著区别于政府信息公开,如对数据质量和开放许可的要求;有些特征与政府信息公开较为类似,如在线公开和以公开为原则。有学者提出:“开放政府数据可能指使政府整体更为开放的数据(即更多的公共责任),也可能指政治中立的公共部门开放易于再利用的数据,而与公共责任无关。”〔1〕Harlan Yu, David G. Robinson, The New Ambiguity of Open Government, 59 UCLA L. Rev. Discourse 178, 209 (2011).因此,如何认识政府数据开放与既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在全球数据开放运动浪潮下,我国地方政府也推动了政府数据开放的蓬勃发展。自2012 年上海市推出第一个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起,我国已上线百余个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但各地对政府数据开放的认识不一,存在混同政府信息公开的现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