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之证明责任分配
2021-12-06胡东海
法学 2021年1期
●胡东海
一、合同成立举证规则被删除后的遗留问题
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作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环节,举证责任改革通过制定合理的举证规则,旨在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减轻法院取证的重负。〔1〕参见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 年第1 期;王利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2000 年第4 期。此项改革的标志性成果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证据规定》)曾以5 个条文规定证明责任分配问题。〔2〕参见胡学军:《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重述》,载《法学》2016 年第5 期。其中,根据旧《证据规定》第5 条第1 款第1 句,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即下文所称的合同成立举证规则。然而,根据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第3 条,包括合同成立举证规则在内的前述5 个条文在2019 年新《证据规定》中均被删除。鉴于《修改决定》未说明删除理由,如今理论和实务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合同成立举证规则是否因存在错误而被删除;如果存在错误,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从上述修订背景角度而言,合同成立举证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删除的理由可能仅在于,新《证据规定》无需再规定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在近二十年的法律实务中,虽然旧《证据规定》中的5 条举证规则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3〕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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