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型雇员流动的法律规制
2021-12-06谢德成
法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国家
●谢德成
近年来,国企科研单位技术人员向民营科技企业流动的事例常受舆论关注,焦点聚集在国企是否应该给予离职者以更多的爱护上,而对离职者是否需要履行原单位脱密义务并无太大异议。事实上,随着国企、民企间人员流动的日趋频繁,脱密期管理混乱的问题已经凸显。〔1〕参见张弛:《用什么约束涉密离职人员》,载《环球时报》2018年10月25日,第015版。例如,2018年9月27日,一篇《离职能直接影响中国登月的人才,只配待在国企底层?》的文章引发网友关注,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科研人员张某被一家民营企业挖走,其待遇由原来的年薪12万直接达到百万。研究所在随后发布的正式通报中称张某“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年”,其“自行离所,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带来了较大隐患”。其后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某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按脱密期管理规定回所脱密。〔2〕参见付垚、孔令晗:《张小平跳槽影响到底有多大》,https://www.sohu.com/a/256610791_255783,2019年12月10日访问。此案之前,我国企业雇员侵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代表性案件还有华为员工离职窃取商业秘密案、海尔公司雇员泄密案、中兴通讯雇员窃取商业秘密案以及与国有钢铁企业雇员泄密关联紧密的力拓案等,〔3〕华为原公司员工王某、刘某、秦某任职华为硬件工程师,参与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在离职前违反保密承诺和公司规定,将有关技术秘密文件带走,后加入与华为竞争的企业,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及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有关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获得了巨额研发费,后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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